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四川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府发〔2021〕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9日
四川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二)改革目标。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的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成都市青白江区、双流区,泸州市龙马潭区参照执行),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改革任务
将《通知》确定的523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见附件1)和我省地方层面设定的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见附件3)以及中央层面设定的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的69项事项(见附件2)全部纳入清单管理。纳入清单管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列明主管部门、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清单动态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清单内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以下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一)直接取消审批。取消审批后,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或办理登记注册的机关)推送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二)审批改为备案。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主管部门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
(三)实行告知承诺(工作规范见附件4)。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针对事项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企业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通过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下称“省政务共享平台”)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优化审批服务。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对应采取以下措施:1.下放审批权限,便利企业就近办理。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明确监管层级、完善监管举措,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2.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3.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4.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5.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同时,鼓励各地各部门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三、配套措施
(一)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省市场监管局要牵头编制经营范围规范目录,并在网上办事平台或门户网站完善涉企经营许可办理辅助查询功能,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经营范围规范目录要根据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更新。持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严格履行“双告知”职责,企业设立登记后,市场监管部门(或办理登记注册的机关)要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省政务共享平台,由省政务共享平台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
(二)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省大数据中心要牵头建立全省统一、实时更新、权威可靠的企业电子证照库,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全省各级审批部门要强化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及时将电子证照归集至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而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各部门要明确监管责任,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已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要积极理顺行政审批局与行业主管部门及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关系,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各地各部门要完善监管方式方法,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实施失信惩戒。要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要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各有关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本领域特点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对按程序修复信用,移除信用记录的申请人,要及时解除联合惩戒。
对我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的事项(见附件3),企业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和审批改为备案两类方式取得的经营资格是否可以在区外开展经营活动,由省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相关部委对具体改革事项提出的要求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暨政务公开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省“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司法厅牵头协调推进改革,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法治保障、总结评估等工作。商务厅负责指导自由贸易试验区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负总责,要明确牵头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改革。
(二)强化技术支撑。省大数据中心要适应“证照分离”改革的需要,做好省政务共享平台升级改造工作,实现省、市(州)、县(市、区)信息上下贯通、横向联通,同时全面对接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与省政务共享平台建立、畅通数据双向交换通道,打通信息壁垒;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与市级政务共享平台建立、畅通数据双向交换通道,打通信息壁垒。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至省政务共享平台(信息从产生到归集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推动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和公示,为部门实施审批和监管提供便利。
(三)依法推进改革。按照《通知》要求,对已调整的法律法规,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要对与本地本部门职能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提出修改意见,按立法程序启动修改工作。司法厅要加强对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在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工作中涉及法律、法规问题的指导。
(四)抓好改革落实。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本系统实施方案,对清单中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改革举措,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清单中的改革事项逐一落实主管部门,压实监管责任。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行清查,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改革政策的培训和宣传解读,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改造升级信息系统,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
附件:
1.中央层面设定“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2021年全省版)
2.中央层面设定“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2021年四川自贸试验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