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大连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社会信用(即履行法定义务、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的状态),将对其生产、经营以及社会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当日,《大连市社会信用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标志着大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入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条例》规定,社会信用信息由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两部分构成。前者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生成的社会信用信息;后者是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在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或者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中生成的社会信用信息。对公共信用信息,大连市建立起目录清单制度、信用承诺制度,并明确其档案制度、查询制度;对市场信用信息,规范采集行为,鼓励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记录自身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并鼓励自行披露市场信用信息。
社会信用信息的价值在于应用。《条例》通过对守信行为进行激励和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进一步发挥社会信用的价值引导作用,为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守信风气创造条件。
根据《条例》,对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信用主体,将在诸多方面给予激励措施。比如,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实行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考虑;在日常或专项检查中合理降低检查频次等等。
如果你是“失信人”,大连市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将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你进行约谈、告诫,书面警示,通报批评,责令整改;你也将是日常监管需要增加频次的重要对象,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将不再对你适用;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支持、表彰奖励等,也都对你予以相应限制。
而对于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行为的,《条例》将其归入“严重失信主体”,并作出更为严厉的惩戒规定:限制准入相关市场、行业或者开展相关业务活动,限制从事相关金融活动,限制享受相关公共政策,限制相关任职资格,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来源:辽宁日报)
附件:《大连市社会信用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