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57条,着眼于信用环境建设、信用信息收集与披露、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服务规范等内容,通过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重庆经济高质量发展。
社会信用体系如何建?建好后又有何用?守信行为将获得何种利好?记者专访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对条例进行解读。
搭建信用体系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首先要理清,何为社会信用?条例给出答案: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履行约定义务、践行承诺的状态。
黎藜说,国家“十四五”规划对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进行了部署和安排,重庆地方立法除了为国家层面信用立法积累经验、提供参考外,还有这些考虑——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新问题,需要地方立法予以破解。
当前,重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存在政务诚信建设仍需加强、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与应用制度不够完备、信用主体权益保障机制不够完善、信用服务有待规范等问题,迫切需要社会信用立法来增加制度供给。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新措施,需要地方立法予以固化。
重庆在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改革实践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有必要将这些好的经验做法通过立法予以固定,进而更好地推动、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如何建设?条例明确,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建、依法依规、保障权益的原则,坚持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多领域推进。
其中,针对“政务诚信”,条例用了三个条文做出规定,体现了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关键、示范作用。其中特别点出:本市要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和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
激励守信行为
守信有何用?根据条例,守信行为将在就业、创业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便利。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对信用良好的信用主体采取与其守信行为、社会贡献程度相适应的以下激励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在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在财政性资金补助、招商引资配套优惠、税收优惠、创业扶持等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给予重点支持;
在人才评价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在就业、创业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便利;
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不守信者,也将受到相应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严格限制在下列领域:
严重危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的;
国家规定的其他领域。
全国统一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按照国家统一的认定标准实施。本市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认定标准与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由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
优化营商环境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一。
今年3月,《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两部条例,都将于7月1日实施。
细观两部条例,都是在为优化营商环境推波助澜。
《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提到,提高商务诚信水平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也是商务关系有效维护、商务运行成本有效降低、营商环境有效改善的基本条件。因此,条例分别从重点商务诚信领域建设、鼓励市场主体应用信用产品、政府创新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条例规定,本市重点加强生产、流通、消费、税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通运输等领域商务诚信建设,引导市场主体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信用自律,弘扬企业家精神,推动高质量发展。
条例提出,鼓励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主动应用信用报告、信用评价等信用产品,降低商务运行成本,维护良好商务关系,优化营商环境。
条例也针对信用主体的隐私,提出了相关保护措施。
比如——第三十九条规定,信用主体有权知晓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使用等情况。信用服务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不得将服务与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相捆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同意。
再如——第四十三规定,公共信用服务机构提供自然人失信信息查询服务的期限为五年。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届满的,公共信用服务机构不得提供查询服务。
这不仅筑牢了信用应用的底线,也给信用主体注入了强心剂。 (来源:华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