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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营商环境重点领域 辽宁省立法惩戒严重失信行为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31日09:35:06 99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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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营商环境重点领域 辽宁省立法惩戒严重失信行为

     什么是严重失信?由谁认定?怎么实现惩戒?谁来惩戒?用什么措施惩戒?认定和惩戒后如何申诉、修复?该惩戒未惩戒怎么办?在辽宁,这一连串问题将有明确答案。

  《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5月27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

  在当天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孙映雪介绍了有关情况。

  她表示,省委将法治环境、信用环境建设作为解决营商环境问题的突出任务,要求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健全完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严厉打击违法失信行为。《规定》的出台,将有力推动政务诚信、司法公信建设,有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推动优化营商环境。

  《规定》聚焦影响营商环境的重点领域,聚焦政务、司法领域最突出的严重失信行为,聚焦严厉、可行的联合惩戒措施,用十二条“小篇幅”搭建起三方面内容框架。

  据介绍,立法调研过程中,社会各界较关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失信问题。国家对市场主体的严重失信行为已形成较丰富和严厉的惩戒措施,因此《规定》重点选择政务、司法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情形并规定了较具体的惩戒措施。

  为增强约束力,《规定》列举了严重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并规定了可操作的联合惩戒措施,如对政务、司法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相关责任人,在晋升、绩效奖金、出国(境)等方面实施惩戒;对市场主体,在参加政府采购、国企相关责任人晋升等方面实施惩戒。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为提高违法成本,《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设定了较严厉的惩戒措施。“这些惩戒措施对象,不仅包括相关责任人,也包括法人。”

  为落实“过惩相当”原则,增强行为定性与惩戒措施的适应性,《规定》授权县级以上政府明确的机构和省检察院、省法院分别负责认定政务、司法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同时授权省政府和省检察院、省法院分别制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考虑到政务、司法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以及情节、性质、后果和具体适用的联合惩戒措施都不尽相同,《规定》重点突出了行为情形和惩戒措施,未细化区分惩戒措施的具体适用。”(来源: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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