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江苏宁锡常接合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1〕1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江苏宁锡常接合片区)实施方案》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职能,认真组织实施,支持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江苏宁锡常接合片区建设。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江苏宁锡常接合片区)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部委《关于开展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9﹞1947号)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发﹝2020﹞6号)精神,为高质量推进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江苏宁锡常接合片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改革基础
试验区地处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核心区、南京都市圈范围,包括南京市溧水区、南京市高淳区、宜兴市、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国土面积6361平方公里,2019年地区生产总值达5018亿元,常住人口352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63.96%,已具备了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良好基础条件。
生态人文资源优越。丘陵、湖荡、平原交错分布,生物类型多样,山水资源丰富,林木覆盖率超过30%,山体水体面积合计占比接近40%,拥有茅山山脉、宜溧山脉等诸多名山和秦淮河、太湖、长荡湖、石臼湖等重要水系湖泊,建成一批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水利风景区、湿地公园等重要生态空间。试验区历史文化悠久,非物质文化遗存丰厚,传统手工艺发达,历史文化名村数量接近全省一半,是长三角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和著名旅游胜地。
特色产业蓬勃发展。特色农业竞争力较强,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智能电网、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强劲,生态旅游、电子商务等服务业蓬勃发展,初步形成了特色鲜明的绿色产业体系。产业园区类型多样、基础配套完善,拥有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国家农业高新区、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等一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以及天目湖、茅山、国际慢城等一批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培育建设了溧水空港会展、高淳国瓷、宜兴湖㳇茶旅、别桥无人机等一批省级特色小镇,以及高淳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宜兴杨巷、溧阳曹山、溧水洪蓝、金坛上阮等省级农业园区,为城乡产业协同发展提供了重要平台载体。
城乡改革纵深推进。始终把改革作为发展的根本动力,拥有强烈的改革意愿和担当意识,部分地区先后承担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村综合改革试验、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生态文明建设、文明城市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试点等各类国家级省级改革试点任务,积累了宝贵的改革经验。突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取得重要成果,宜兴建立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交易体系、溧阳探索开展跨村宅基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试点改革、溧水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高淳开展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相关改革取得积极经济社会效应。
科技创新成效初显。持续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团队,全面推进产学研用合作,一批新成果新业态新产业持续涌现,创新支撑产业转型取得积极进展。突出农业科技引领作用,深化与涉农科研院校合作,建成一批农业新型研发机构和成果转化基地,涉农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呈现良性互动。南京国家农业高新区示范效应加快释放,常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核心区(金坛)、溧阳现代农业产业园加快建设,一批创新创业平台、龙头企业加快集聚,科技创新动能日益强劲。
农民收入持续提升。试验区大力拓展农民增收渠道,通过完善就业创业扶持、农村资产改革、转移补助、社会保障等制度体系,多措并举增加农民收入。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快速增长,从2011年1.36万元增长到2019年2.88万元,高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提前实现了翻一番目标;城乡居民收入比从2011年2.07下降到2019年1.96,是全国城乡收入差距最小的地区之一。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守住底线防范风险,坚持差异化探索,突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突出体制改革和政策创新,以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机制、科技成果入乡转化机制、城乡产业协同平台、生态价值实现机制和农民持续增收机制为试验重点,大胆试大胆闯大胆干,加快构建城乡生产要素双向自由流动新机制,率先建立起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高质量建设成为城乡融合发展示范区,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试验区建设框架全面展开,各类试点任务深入实施,重要领域关键环节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制度体系基本建立,科技支农兴农政策体系日益完善,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平台的集成示范效应初步显现,生态资源价值实现机制和路径初步建立,农民持续增收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有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形成一批重要成果。
到2025年,试验区城乡生产要素双向自由流动的制度性通道基本打通,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和体制机制改革措施。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全面建成,科技创新成为乡村振兴第一动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能力大幅提高,城乡产业协同发展水平大幅提升,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城乡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明显缩小,引领带动示范效应充分释放,成为全国重要的改革品牌。
三、试验措施
(一)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1﹒加快做好入市基础工作。
全面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摸底调查。以第三次国土调查、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权籍调查、不动产登记资料等成果为依据,全面摸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闲置农村宅基地、闲置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现状。开展标图建库,建立具体地块信息清晰的集体建设用地数据库。开展入市意愿调查,鼓励支持城中村、产业园区和特色小镇等区域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优先入市。〔省自然资源厅负责,以下均需南京市、无锡市、常州市政府及试验区所在区(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依法完成确权登记。加快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入市意愿较强区域的地块率先完成登记确权,确保入市地块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2021年底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现“应登尽登、能发尽发”。(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推动实现国土空间规划有效管控。推动有入市意愿、条件成熟的镇、村率先编制村庄规划,确保拟入市地块符合规划。允许溧水、高淳、金坛三区行使村庄规划审批权。推动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强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布局优化和规模调控,允许农民集体在妥善处理产权和补偿关系后,依法收回农民自愿退出的闲置宅基地、废弃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规划为经营性用地,按照规划确定用途入市。支持试验区各区(市)率先出台国土空间规划。(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健全入市规则制度体系。
明确多元化入市途径。依法取得、符合规划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的,可直接就地入市。探索开展土地综合整治节余指标异地调整到本行政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及产业园区周边,转化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历史形成的零星分散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统一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重新划分宗地并调整确定产权归属后,按照程序入市。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价出资入股产业园区、特色小镇等项目开发建设。(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规范入市用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于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特色小镇、特色田园乡村建设和农村服务业、公益事业项目。允许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人才公寓、旅游度假、养老设施、教育设施等其他配套设施。严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商品性住房。(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入市土地的价值保障机制。参考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土地使用成本、同类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价格、产业政策等因素,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底价,底价不得低于土地取得的各项客观成本费用之和。加快制定集体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体系。结合地方实际建立土地入市收益分配机制,合理确定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比例,规范调节金使用管理,完善农民集体所得入市收益内部分配机制,依法保障农民集体享有的土地财产性收益。(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建立入市配套支持体系。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现行土地市场交易平台公开交易。探索入市计划指标管理,建立城乡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联动机制,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年度入市计划与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土地收储计划、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计划同步制定、充分衔接,确保土地市场平稳有序。允许土地储备机构接受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储备和前期开发工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建立入市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根据地方工作实际探索建立可操作能实施的入市交易流程,明确入市主体、入市方案、审查报批、公开交易、入市合同、规划许可等各类规则制度。(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制定入市具体实施方案。将试验区整体纳入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根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方案(试行)》(苏自然资发﹝2020﹞83号)要求,结合以上工作成果,因地制宜编制入市具体实施方案,尽快出台实施并取得实效。(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3﹒建立健全入市土地的市场化机制。
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益登记制度。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登记制度。建立集体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推动入市土地依法合规办理不动产登记。建立城乡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依法查询。(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模式,探索建立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集体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探索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途径和方式。(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赋予入市土地抵押担保权能。支持金融机构为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办抵押贷款业务,推动金融机构建立抵押品价值动态评估和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所属企业资产统计,与国有建设用地实现同权同价。支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其地上的经营性物业探索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江苏银保监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科技成果入乡转化机制。
1﹒推动开发市场化产业化科技成果。
推动科技创新供需紧密对接。围绕产业升级、农业现代化、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梳理关键技术难题、核心技术瓶颈,定期制定发布科技成果需求目录、重点攻关清单。探索建立招标、揭榜挂帅、“立军令状”、“技术悬赏”等技术创新组织模式,建立新型研发组织方式,推动科技成果创新突破。(省科技厅负责)
支持高校院所开展技术创新。推动高校院所承担试验区技术攻关项目,在科技实施共享、研究经费保障、成果收益分配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完善科研机构和科技创新基地评价考核体系,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予以支持。推动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补贴奖励等领域改革,大力支持涉农高校院所引导优势资源力量开展粮油、林果茶、渔业等涉农技术领域技术创新。(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提高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进一步完善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收益分配权有关制度,支持高校院所出台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奖金奖励等具体实施办法,加大收益分配奖励力度。(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科研人员入乡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制度。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下乡创新创业。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入乡兼职创新或在职、离岗创办企业,在厂房租赁、研发试验、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建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允许科研人员以资金、技术、专利等多种生产要素入股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推动将科研人员入乡创新创业成效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对于已在外省市或大型央企等获得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科研人员给予同等待遇。突破编制岗位职数限制,探索涉农科技管理和服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人员的职称应聘尽聘机制。大力推进城市教科文卫体等工作人员定期服务乡村。(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探索赋予科技人才农村集体成员收益分配权。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探索人才加入与退出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返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就业创业地落户。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户籍脱钩制度,推动依据外来人才贡献、由村集体商议决定给予一定集体收益分配权。因地制宜研究出台农村集体经营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办法,探索赋予对村集体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才、乡贤、企业家、退休返乡人员等群体 “新村民”资格及相应权能,允许在一定范围内与限制条件下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同步建立相应宅基地退出机制。支持“新村民”充分利用自有宅基地进行翻建改建住宅。(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公益性和经营性农技推广融合。鼓励农技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的前提下,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高质量技术指导服务,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指导等多种形式的增值服务并合理取酬。加大对农业类“科技副总”、省级科技特派员等政策奖励力度。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建设支持力度,推动公益性农技在更大范围推广利用。(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化服务机制。
推动科技创新与金融融合发展。发展科技金融,鼓励各类金融机构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加大对试验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支持力度。研究设立农业科技企业发展基金。大力集聚发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科技保险,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探索开展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科技成果所有权等相关无形资产组合融资,进一步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省金融监管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技术创新中介服务体系。大力培育和发展第三方科技中介服务市场,建设一批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咨询、技术交易、技术服务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支持企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设立技术转移部门。加快科技经理人队伍建设。(省科技厅负责)
4﹒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的高质量平台载体。
提升产业园区科技转化服务功能。推动开发区、产业园区建设公共研发平台、中试基地、孵化器等配套实施,吸引集聚各类金融机构、基金公司、中介机构等,增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力。建立健全科技成果常态化路演制度,搭建专业化科技成果路演平台,定期举办专场路演活动,拓宽科技项目融资渠道。(省科技厅负责)
建设多样化科技成果转化载体。深化校地合作,推动设立高校院所专家创新示范基地,建设一批技术联合转移中心。搭建和完善各类基层创新服务平台。推动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支持发展星创企业。支持试验区有条件的园区建设国家级、省级高新区。支持省科技资源统筹中心金坛等分中心试点建设。加强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布局建设,构建线上线下科技成果交易平台,推进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导向的考核机制,将科技企业孵化数量等指标纳入考核评价体系。(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搭建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平台。
1﹒培育建设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先行区。
大力建设高能级产业园区。依托溧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苏南京国家农业高新区、南京高职园、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宜兴现代农业产业园、溧阳现代农业产业园、金坛经济技术开发区、茅山国家旅游度假区、长荡湖旅游度假区等园区,规划建设一批类型多样、功能先进的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先行区。推动各类试点任务优先向先行区布局、各类资源要素和支持政策优先向先行区倾斜,切实提升要素集聚、功能服务和产业承载能力。支持产业园区开展去行政化改革试点,进行系统性、整体性职能重构,探索全员聘用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整合创建国家级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先导区、现代农业科技园等农业园区。探索“园区联动镇村发展”模式,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土地资本要素入股园区、建设标准厂房物业,积极分享园区发展红利。(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大力建设高水平特色小镇、特色田园乡村。积极推动溧水空港会展小镇、高淳阳江镇潦田坝片区、丁蜀紫砂特色小镇、湖㳇茶旅风情小镇、天目湖白茶小镇、蓝城悠然南山特色田园乡村建设,高质量建设融合水平高、带动能力强的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先行区。支持创建一批农村一二三产融合水平高、主导产业特色鲜明、富民成效显著的特色小镇,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加强规范引导和政策支持,推动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支持高淳、溧阳等省级特色田园乡村打造省级农村高质量发展样板。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建设美丽乡村连片示范区。(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构建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现代产业体系。
培育壮大区域特色产业集群。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大力建设高淳医疗器械、溧水新能源汽车、溧阳动力电池、金坛新能源装备制造、宜兴线缆和环保装备等地标性产业集群,加快完善服务上海、南京等大城市的产业配套基地和服务体系。充分挖掘农业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率先构建大都市区供给导向的现代农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设一批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典型项目。加快全产业链、全价值链建设,支持龙头企业产业链向农村延伸,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物流和交易、电子商务、乡村旅游等产业项目。支持建设“农业+”“科技+”“互联网+”“文旅+”等新业态项目。构建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项目库、优势特色产业清单,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精准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大要素支持力度。
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支持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授权探索实施“点状供地”政策。用好用足设施农用地政策,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允许溧水、高淳、金坛等市辖区政府享受县(市)级政府同等的土地管理权限。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推进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探索建立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激励约束机制。组织开展优质企业投融资项目路演,鼓励创投、股权投资等机构在试验区落户。支持试验区内涉农龙头企业发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支持乡村旅游企业依法合规发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融资产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开发建设主体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1﹒推动生态资源产业化。
大力发展绿色循环低碳产业。依托山水自然生态环境,大力发展特色生态农业、生态文化旅游、体育休闲、乡村旅游、民宿经济等绿色低碳产业。实施“旅游+”工程,推动区域旅游一体化建设,联合建设国际知名的旅游休闲目的地。严格产业准入门槛,制定更加严格的能耗标准、环保标准、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出台财政补助、税收减免等激励政策,推动产业绿色化改造。(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发展新经济新业态。发挥生态环境优美优势,大力引进高端人才和创新要素,积极发展创意经济、楼宇经济、总部经济、信息经济,打造高净值人群和新经济集聚地。加强与国内外知名医疗、养老机构合作,建设一批高端医疗联合体、健康养生基地。(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培育发展区域公用品牌。加快提升高淳“国际慢城”、溧水“无想田园”、溧阳天目湖、金坛茅山和宜兴阳羡等旅游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建立农产品优质优价正向激励机制,培育一批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特色农业品牌。推动丝绸文化、陶瓷文化、禅茶文化等区域特色文化创新发展。探索将生态植入行业产品的有效途径,突出生态品牌引领,促进生态资源价值转化为市场化交易的商品价值。(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生态资源资本化。
开展生态资源价值核算和价格评估。以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资源为主要对象,加快完成生态资源情况调查。开展生态资源价值核算技术方法研究,探索建立健全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的核算框架、规范、指标和标准体系。研究建立生态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生态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完善要素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调节机制,定期对主要自然资源价格进行评估和更新。(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开展自然保护区、江河湖泊、湿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及相关保护工程的确权登记工作,2022年年底基本完成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依托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搭建试验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探索建立生态资源产权制度,探索灵活多样的产权实现形式。(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生态产品交易平台。探索制定生态资源指标及产权交易规则、交易程序,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构建试验区生态产品交易平台。适时推动建立省级生态产品交易平台,探索建立生态产品跨区域交易机制。(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探索生态资源价值转化途径。探索实行生态权益“总量控制—配额交易”机制,探索建立林木覆盖率、水环境质量、地区环境容量等地方政府指标交易体系,以及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生态用益权等市场化环境权益交易体系。建立健全林权、水权、矿业权等生态产品产权交易体系。支持探索“生态银行”“绿色银行”等发展模式,推动生态资源一体化管理、开发和运营。推动建立多层级生态补偿机制,加大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力度。加快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深度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支持溧阳在天目湖流域探索省际毗邻地区生态资源跨区域交易机制。(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健全生态资源价值实现保障机制。
大力发展绿色金融。率先复制推广全国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相关经验做法,建立绿色信贷管理与监管考核制度,加大对绿色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开发以林权、水权等产品为对象的绿色信贷产品,探索开展碳排放权、排污权和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企业的收费权质押融资创新业务。支持发展自然资源投资基金和绿色发展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或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探索建立“银行+村合作基金+企业+农民”绿色金融合作模式,支持建设“一站式”绿色金融服务平台。探索设立生态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绿色产品质量安全保险、绿色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等创新产品。依法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绿色信用体系。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与考核机制,建立企业和自然人的生态信用档案、正负面清单和信用评价机制,量化各类主体具体生态环境行为,将破坏生态环境、超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行为纳入失信范围。对严重失信者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全面实施绿色发展考核,逐步取消重要生态功能区、源头地区主要经济指标考核,加大对生态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的考核。探索建立对GEP考核成绩突出地区的财政和政策倾斜机制,配套用于民生项目建设。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工作作为试验区干部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全面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农民持续增收体制机制。
1﹒推动以高质量就业提升农民工资性收入。
大力提升农民职业技能。加大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组织开展大规模、广覆盖、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农业转移人口就业能力。推行“订单式”“定岗式”“定向式”培训,建立健全市场需求导向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探索建立“名牌农校+互联网+职业培训”的精准化技能培训体系,支持创建职业农民教育区域特色品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积极拓宽农民就业渠道。鼓励产业园区、农业龙头企业、各类小微企业以多种形式提供农民工就业岗位,探索实施对企业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奖励政策。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窗口,创新线上线下相结合招聘方式,构建信息、指导、招聘和培训等全程一条龙服务平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以多元化创业提升农民经营性收入。
支持发展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积极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保险、科技人才、产业发展、设施用地、土地流转、贷款贴息等支持政策,培育一批省、市、县(市、区)级的示范农场和合作社。引导有志投身现代农业建设的农村青年、返乡农民工和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支持农民合作社创建农业特色品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鼓励支持农民乡村创业。完善城乡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出台创业优惠政策,强化融资、用地、人才支持,探索建立农民工返乡创业服务机制,支持农民就地就近创业。支持建设一批农民创客平台。简化农家乐、民居民宿等审批流程,引导农民参与乡村旅游、康体养老等新产业、新业态开发运营。鼓励农业龙头企业通过订单生产、资源配套、市场服务等形式,与农户建立紧密协作关系。探索建立应急救灾评价体系和政府支持体系,加大对受新冠肺炎疫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影响严重家庭农场、合作社和涉农企业等支持力度。(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以产权制度改革提升农民财产性收入。
全面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持续深化“政经分开”改革,推动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分离、账务分开运行。研究推动村集体股份权能非成员继承、退出、股权综合质押等领域改革,赋予集体成员更加完整的财产权利。探索推行农业和农村职业经理人制度,提高村集体资产管理水平。力争2021年年底前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引导支持因地制宜发展“股权分红型”“资产租赁型”“产业支撑型”等集体经济。鼓励村集体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闲置宅基地入股新型经营主体,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龙头企业建立互利共赢的产业联合体。支持村集体出资兴建标准厂房、商铺门面、仓储设施、专业市场等物业项目,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休闲旅游、农产品电商、乡村手工业等新业态。建立健全集体经济发展支持政策体系,探索建立村集体征地自留地制度。(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创新农户财产增收支持政策。鼓励开展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允许农户依法取得的闲置宅基地通过出租、入股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流转,探索有条件放活宅基地租赁权的入市流转。探索宅基地上不同功能物业分割登记入市。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完善农户信用评价、授信激励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探索开展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的抵押贷款,提升农户融资增收能力。(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动以制度创新提升农民转移性收入。
提升涉农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各类涉农财政资金的优化整合,探索推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全面实施各类涉农资金绩效管理。探索涉农财政资金量化为村集体的股金(补贴类、救济类、应急类资金除外),集中投入到相关承接经营主体。(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健全农业生产者补贴制度。在生态敏感地区引导农户逐步退出污染类种养业,通过财政补贴等支持农户发展生态循环农业。进一步健全农民补贴实施管理制度,调整扩大农业生产者补贴覆盖范围,探索建立普惠性农民补贴长效机制。(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动以社会保障完善提高农民获得感。
稳步提升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加快推动农村义务教育高质量均衡发展。深入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在中心镇建设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推动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设社区医院,进一步完善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稳步提升农村医保覆盖水平和支付能力,落实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降低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推进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完善农村多元养老服务体系。依法保障乡村就业人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权利,推动参保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城乡、地区之间顺畅转接。允许进城务工人员单独缴纳工伤保险。建立健全缓解相对贫困长效机制,健全社会救助制度,提高社会救助水平。积极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探索发行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品种或业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政策保障
(一)加强财力保障。
支持地方政府将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特色小镇等城乡融合发展典型项目纳入专项债券申报范围,并在省下达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额度内予以支持。加大省对试验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等领域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二)加大金融支持。
深化城乡建设领域专项资金改革,推动省乡村振兴基金加大对城乡融合发展的支持力度。鼓励南京、无锡、常州三市设立城乡融合发展基金,重点引导社会资本培育一批城乡融合发展典型项目。优先支持试验区内符合条件企业发行城乡融合发展典型项目企业债券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健全政银企对接机制,加大对试验区内符合条件企业的中长期贷款投放规模和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计开发城乡融合发展类产品或业务,实施绿色信贷制度。鼓励和引导各类资本联动参与试验区建设。
(三)加强政策集成。
支持试验区各区(市)选择条件成熟的乡镇、载体平台等率先开展试点任务试验,集中力量开展政策突破、先行先试。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相关的政策和改革举措率先在试验区落地,支持试验区积极争创农村综合改革、农村金融改革、农村宅基地改革、“两山”实践创新基地、民营企业下乡发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等各类国家级试点,省级改革事项优先在试验区开展。加大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试验区倾斜力度。对农村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用地探索实施“点状供地”。实施以科技成果转化实效为标尺的科技人员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定政策。
(四)加强组织推进。
成立省新型城镇化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试验区建设的统筹领导、协调推进和跟踪督导,推动省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政策支持,研究解决试验区建设的重大政策、重大需求和重大问题。试验区各区(市)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激励约束、容错纠错等工作机制,鼓励根据试点任务需要设立若干工作专班,扎实推进试验区建设。研究建立城乡融合发展评价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适时开展试验区建设监测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相关政策支持和资金奖补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改革创新容错纠错机制,给予试验区事权匹配的改革空间。
(五)争取国家支持。
试验区建设过程中涉及国家事权的改革事项,争取国家允许先行探索或给予授权。争取国家允许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农村各类产权抵押担保融资、国有资产属性的科技成果所有权收益权分配制度创新等改革试验。争取国家允许开展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探索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异地入市。争取国家设立城乡融合发展专项资金、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