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水运领域许可事项首批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简称《方案》),明确在两项证明事项中实行告知承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营商环境。该措施将于6月1日起实施。
两项证明事项分别为:从事内地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仅限于大陆企业办理台湾海峡两岸间海上散杂货和集装箱班轮货物运输)、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审批(仅限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受理部门将继续按照现有办理渠道和流程,通过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上述两项证明事项,申请人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也可以按照以往模式提交有关证明。
为方便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制定了“交通运输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表)”,申请人拟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应填写告知承诺书,并对“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告知承诺书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单位公章后通过系统提交或者邮寄。
《方案》要求,各单位要加强部门间信息数据共享和信息沟通。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来源:中国交通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