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市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应用迈入法治化轨道,是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发展、深入推进的重要里程碑。
《条例》共八章六十三条,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障、社会信用行业发展、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落实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信用工作职责。《条例》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一是明确了市、县两级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协调机制,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明确了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三是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等工作”,负责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管理和维护的日常工作。
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制度为抓手,建立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清单制度、信用承诺制度,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档案制度、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制度和公共信用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等。一是要求将特定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等为依据,并实行目录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开;二是为杜绝对失信行为乱贴标签,《条例》第十二条从7个方面对失信信息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进一步厘清了失信行为的边界;三是为实现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共用,打破“信息壁垒”和“信息孤岛”现象,《条例》规定加强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实现与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等相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同时推动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合作。
规范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条例》从鼓励与规范两个角度对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作出规定。鼓励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记录自身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交易平台运营服务企业等根据管理和服务需要,依法记录其会员、成员的市场信用信息。同时明确规定“市场信用信息提供主体不得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和病史、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提供主体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纳税数额等信息,但是明确告知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加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条例》通过对守信行为进行激励和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一是规定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要求制定信用奖惩措施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明确未经公布的惩戒措施不得实施;二是细化了守信激励措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从提供公共服务的便利化、政府优惠政策优先、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用加分、教育就业等领域重点支持、日常检查降低频次、媒体宣传等方面进行激励引导;三是依法规范和完善失信惩戒措施,《条例》严格落实《指导意见》中有关过程相当的原则,区分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针对不同等级失信行为明确相应的惩戒措施。规定了对失信主体可以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约谈、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增加监管频次、行政管理不适用便利化措施、财政资金以及表彰奖励活动给予相应限制等监管或者惩戒措施。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限制准入、限制从事相关金融活动、限制享受相关公共政策、限制相关任职以及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建设社会诚信环境。《条例》第六章从3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推动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政府公信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加强政府采购等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二是加强相关从业人员诚信建设,《条例》规定对食品药品、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产品质量等领域的从业人员建立社会信用档案,完善信用监管。三是开展诚信教育,《条例》倡导在全社会弘扬诚信文化,加强诚信宣传,促进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来源:大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