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正在举行。本次会议上,将二次审议《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2020年11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制定条例十分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通过网络征求意见、召开论证会、开展立法调研等形式,会同多部门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共8章58条,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信息应用、信息主体权益保障、社会信用市场规范和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
记者发现,二次审议稿修改的主要内容集中在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信用主体权益保障等四方面。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这样认定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方面新增规定显示,归集失信信息应当以有权机关和单位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其中,“失信信息”是指归集信用主体违反法定义务、不履行约定义务、不践行承诺信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则是指判决书、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裁决书、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等由有权机关和单位制作的法律文书。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将第二十五条分为三款,分别规定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适用领域、认定标准以及认定程序。
具体规定,信用主体有国家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按照相关认定标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严重危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的。
全国统一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按照国家统一的认定标准实施。仅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认定标准由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结果;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后,应当向该失信主体送达书面文书,载明事实、理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必要时也可以由认定部门单独制作认定严重失信主体的决定文书。
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
条例草案规定,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应当严格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本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执行。同时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具体规定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的制定主体、原则、内容以及程序等。
其中,规定三类失信惩戒措施,即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措施;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在国有资金补助、项目支持中,作相应限制。
另增加一项兜底条款,即“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以明确失信惩戒措施必须有法规依据,防止随意设置与滥用。 (来源:华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