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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天津实施用人单位劳保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激励守信单位 惩戒失信单位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31日10:48:16 101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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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天津实施用人单位劳保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激励守信单位 惩戒失信单位

     从市人社局获悉,为加强人社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本市日前印发《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主要依据其遵守人社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等相关情况进行评价,分为四个等级:A+级(优秀)、A级(良好)、B级(一般)、C级(较差),并实行动态调整,评价周期为一年。

  其中,用人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被确定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且未被撤销的,评价为A+级(优秀):依法保障职工权益,近60个月无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败诉案件;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注重人文关怀,企业凝聚力较强。用人单位在近一年内未被发现有违反人社法律法规行为的,评价为A级(良好)。用人单位在近一年内因违反人社法律法规行为被查处,但能及时纠正,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评价为B级(一般)。用人单位在近一年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价为C级(较差):因违反人社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为促进评价结果应用,四个信用等级分类将对应不同的奖惩措施。

  其中,对A+级(优秀)用人单位,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给予以下激励措施:免于日常巡视检查;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就业、职业培训、人才、社保、劳动关系等政策支持;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对A级(良好)用人单位,可以给予以下激励措施:申请人社领域行政许可时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化服务;在日常监管中,适当减少日常巡视检查频次;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对B级(一般)用人单位适当增加日常巡视检查频次。对因违反人社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被评为C级(较差)的用人单位,可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对其采取承诺制审批等便利化措施的范围;列为日常监管重点对象,强化日常巡视检查;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其遵守人社法律法规,约谈情况应当记入用人单位信用记录。此外,对因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被评价为C级(较差)的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联合惩戒。(来源: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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