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码

  • 010-87510563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8日09:36:19 1155次浏览
分享到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

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25日

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十一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本市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全面提升审批服务便捷度和企业满意度,提高审批效率,在巩固深化本市前两轮改革的基础上,聚焦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改革,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项目前期服务

  (一)推行“用地清单制”。在土地出让前,依托“一张蓝图、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规划资源部门统一组织普查土地现状,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地震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评估评价关键指标要素;需要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特殊情况除外)、水土保持方案的,由规划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土地受让单位无需再进行相关评估评价。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依据土地普查现状和评估评价指标,分别提出技术设计要点,由规划资源部门汇总形成清单一并发放给土地受让单位,土地受让单位根据清单即可开展工程方案设计。(牵头单位:市规划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二)全面实行区域评估。将区域评估的实施范围,扩展至全市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自贸试验区(片区)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由属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后统一组织实施区域评估。在土地供应前,编制节能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等区域评估报告并进行区域评估评审,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企业共享,建设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评估和审批。(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务服务办;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地震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优化项目策划生成服务。依托“一张蓝图、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各审批部门明确项目应当申报的审批服务事项,由规划资源部门汇总并提供给建设单位。(牵头单位:市规划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二、精简审批环节

  (四)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一般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备案到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审批时间压缩至4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的审批时间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以内。(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五)简化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环节。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直接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牵头单位:市规划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六)实施在线自动备案。社会投资备案类建设项目在首次进入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以下简称“联审系统”)申报审批事项时自动完成项目备案,并生成工程建设项目代码。(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办;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七)推行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接入工程并联审批。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报装办理时间不超过4个工作日。对于地块红线外接入的市政公用服务设施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临时占掘路、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同步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公安交管、城市管理部门,实行临时占掘路(含内部征询公安交管部门意见)、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等事项并联办理、信息共享的审批机制。(牵头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办、市城市管理委、市公用事业局、市公安交管局、市水务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能源集团、水务集团;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八)积极推行告知承诺制。制定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告知承诺事项的具体范围和办理条件、标准、流程等。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审批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务服务办;配合单位: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三、扩大简易低风险项目范围,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九)扩大简易低风险项目范围。在试点改革的基础上,将简易低风险项目范围由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扩大至不大于10000平方米(不含地下工程)、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的社会投资厂房、普通仓库。进一步精简环节、压缩时限,审批时间从获得土地到完成不动产登记不超过14个工作日。(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深化施工图审查改革。对新建、扩建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不含地下工程)、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的社会投资厂房、普通仓库,不再强制实行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可自愿选择对施工图设计质量实行告知承诺制,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一)合并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简易低风险项目无需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单位可一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牵头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市网信办,各区人民政府)

  (十二)无需办理相关评估评价。简易低风险项目无需开展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估评价工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地震局;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三)简易低风险项目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四)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提供的局部管线接驳服务无需办理项目备案、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事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用事业局;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五)强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信息共享功能。实现规划验收意见与消防验收意见通过“联审系统”自动推送至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业部门验收意见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可凭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联合验收意见书》等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将所有竣工资料移交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人防办;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四、全面实行“一网通办”

  (十六)推行电子证照。依托“联审系统”,对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行在线申请和提交电子资料,办理部门在线受理审核后,核发电子证照。企业根据需要,自行选择现场办理或网上下载打印使用。(牵头单位:市网信办、市政务服务办、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七)全面推行网上办理、“不见面”审批。通过网上申报、网上审查、网上批复,企业要求获得纸质批复文件的,采用邮寄方式,不收取费用。(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办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八)加强系统建设。制定“联审系统”管理办法。继续优化跟踪督办、结果共享、统计分析功能,强化与各审批部门、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的系统互联互通和协同办理,完善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网信办;配合单位: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九)加强对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的监管。建立预警防控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或容缺后补方式审批的事项,实行全覆盖监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并实施诚信惩戒。(牵头单位: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加强信用管理。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健全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探索信用修复机制,促使企业主动纠错、纠偏,激发守信意愿,引导市场健康规范发展。(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六、其他

  简易低风险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不含地下工程)、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的社会投资厂房、普通仓库。不包括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特殊建设工程、国家安全事项的项目,以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环境敏感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轨道交通保护区、历史风貌建筑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范围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