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净化民间借贷环境,打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防范银行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维护金融秩序和安全,强化一审法院对借贷合同效力的主动审查,降低二审更审改判率,近日,市法院在全市法院建立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个人信用报告强制审查制度,明确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必须提交个人信用报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而在具体案件中,有4种情形可能被认定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出借人从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金后直接转借给他人;出借人在出借款项前,在金融机构有信贷资金未偿还,其虽称信贷资金未用于放贷,却无法说明信贷资金的具体用途;出借人从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金后,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款项,则在其未清偿金融贷款之前对外出借资金的,可以推定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最为常见的信用卡套现转借他人,也属于典型的转贷行为。(来源:江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