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强化信用监管”的要求,加快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深化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强化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和运用,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7〕1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内政办〔2019〕41号)任务要求,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主要规定了《办法》制订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平台枢纽等,明确了行业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机构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各方的主要职责。
第二章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共十二条,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分类以及各类信息的涵义,特别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及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联合惩戒备忘录将惩戒信息按项目发起方、中介代理机构、项目响应方以及评标评审专家四大类作了详细的规定,列出了四大类51种失信行为。规定了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填报、部门记录以及信息归集。
第三章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共六条,主要规定了主动公开内容、公开期限、公开和共享责任以及信息安全等内容。
第四章信用信息应用共八条,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要进行信用评价,规定了各行业可根据不同的交易类型和特点建立评价体系。鼓励在公共资源交易事前、事中、事后应用信用评价结果。推动形成信用激励和联合惩戒机制。
第五章权益保护共两条,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异议和投诉权利。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六条,包括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任、各单位在信用信息管理过程中的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