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信用修复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3月5日。
为什么要进行信用修复?怎么修复?
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信用修复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信用修复范围和方式。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称“公示系统”)中依法公示的各类信息,包括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状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年度报告等,可以通过在公示系统中缩短公示期限、更正信息和停止公示等方式实施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采用分类实施修复的方式,按照分级分类原则,设定与违法失信情形相对应的信用修复期限、程序、方式等,确保信用修复精准性、有效性、及时性。
其中,对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具体又分三类——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后申请移出的,由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对于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公示期满 1 年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两次及以上的或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被限制或禁止行业准入期限尚未届满的,公示期满 3年后方可停止公示。
此外,《信用修复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修复管辖。按照“谁登记、谁修复,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实施信用修复。
但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并不意味监管的“放松”。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可谓是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的重要抓手。
记者注意到,就在《信用修复征求意见稿》发布前不久,市场监管总局还起草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失信管理征求意见稿》)并公示。
《失信管理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对于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裁决,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施“黑名单”管理制度。通过“霹雳手段”,抓住了很多企业的“命门”。
一旦被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企业,将“享受”以下待遇: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审查登记注册、备案和行政许可、资质、资格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实施相应的任职资格限制或者行业禁入措施;不得适用告知承诺等基于企业诚信的便利措施;不得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荣誉称号、表彰奖励;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采购项目等。业内认为,此举“堪称最严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
且《信用修复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以下几种情形不予修复——为强化失信惩戒效果,对主观恶意明显、违法情节严重、多次违法失信等情形,不予信用修复,公示期满后方可停止公示。如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一年内有两次及以上违法失信情形的;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如果当事人在信用修复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应予以信用修复、经核查理由成立的,《信用修复征求意见稿》也明确要建立撤销机制,对于应当撤销准予修复的决定,恢复到之前的状态。撤销信用修复决定前已经公示的期限可以相应折抵公示期。(来源:新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