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先生的妻子聂女士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他在代妻索赔时遇到难题,欲申请法律援助。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认为聂女士符合“承诺制”法律援助案件的条件,当场为丘先生办理了相关手续。丘先生成为以“承诺制”获得法律援助的第一人。
从司法实践看,办理经济状况证明对于部分群众而言是一件伤神费力的事情,经济困难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去哪里开具经济状况证明、开具经济状况证明需要哪些材料等,这一系列难办的事让不少群众对法律援助“望洋兴叹”,这也制约了法律援助效能的有效发挥。
“承诺制”法律援助考验着申请人的诚实守信,要求申请人必须达到高度诚信,否则就会使实际上不符合援助条件的申请人获得援助,进而挤占公共法律资源,这也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破坏。
从长远来看,要确保“承诺制”法律援助实现预期初衷,需要注意两个层面:一是适用的人员范围。目前来看,“承诺制”法律援助的核心对象是经济困难群体,为此,应对农村“五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等人员实行“零门槛”准入,此类人员仅需提供对应的“五保”供养证书、贫困户证明、残疾证等书证,即应直接获得法律援助。二是惩戒机制。申请人的诚信是“承诺制”法律援助的内在要求。申请人签署承诺书后,法律援助机构仍有责任和义务进行核查,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法律援助的人员,应及时撤销援助决定,终止援助服务,并追究有过错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包括补缴法律服务费用,将其纳入失信人员“黑名单”等常规措施。(来源:山西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