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陆续公布对2020年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及提案的回复。记者关注到,全国人大代表董明珠等人提出《关于加大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力度的建议》,呼吁进一步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力度,建议“对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总局表示该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意义,将进一步推进立法工作,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总局还透露,截至去年6月底,已根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将80.19万户企业列入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两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商业秘密是企业最核心和最具竞争力的无形财富,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抓手。”全国人大代表董明珠等人在《关于加大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力度的建议》中写道。
针对上述建议强化商业秘密保护,市场监管总局答复称,总局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有关工作,2017年、2019年我国曾两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作出修改完善。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定义,将原商业秘密定义中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修改为“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进一步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增加了“以电子侵入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以及“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情形。专门增加条款明确“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扩大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体范围。
除此外,进一步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专门增加规定,情节严重的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同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增加没收违法所得罚则,并将罚款上限由五十万元、三百万元分别提高到一百万元、五百万元。
连续三年开展专项行动查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在回复中表示,自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后,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各种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事后查处打击力度,共查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1000余件,同时强化事前保护,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2018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连续3年在全国范围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明确要求重点查处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2018年至2019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65件,依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专门印发《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指导企业正确认知商业秘密范围,提高企业商业秘密自我保护意识,建立完善企业保密协议等商业秘密内部管理制度,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辽宁、吉林、浙江、广东等地印发《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关于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对企指导的工作意见》、《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手册》等,深入企业调研走访、交流座谈,加强法律宣传,制定保密协议范本、明确商业秘密范围,对企业实施精准指导。
总局还提及《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订工作已列为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第一类项目,目前正有序推进。
已将80.19万户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值得关注的是,全国人大代表董明珠等人在《关于加大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力度的建议》中提出,“对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市场监管总局回复称,该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意义。据介绍,2015年印发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企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市场监管总局透露,截至去年6月底,已根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将80.19万户企业列入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