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守诚信一直被奉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立人之本、修身之要,也是建业之基、治国之道,党的十八大更是将其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与朋友交,言而有信。”“诚者,天之道也,人之道也。”“一言既出,驷马难追。”“有所许诺,纤毫必偿,有所期约,时刻不易,所谓信也。”……
作为待人接物、处理事务、经商治产的根本准则,诚实守信犹如一盏明灯,照亮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立身之本
有人将“诚信”形容为人的第二张“身份证”,人人都应“言而有信”“信而有征”。古言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荀子说“养心莫善于诚”。看来,“恪守诚信”即是修身的重要内容。
与此同时,当前国家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继续挖掘“恪守诚信”思想的时代价值,使其成为大众的价值操守信仰,不仅有利于提升公民思想道德修养,更有助于我们正确处理社会转型引发的“诚信缺失”问题。
谈到诚信缺失案例,“南京彭宇案”相信是很多人第一个想到的。时至今日,“老人变坏”“坏人变老”的用语依然被时常提及,个案中的人物缩影甚至影响到他所代表的群体的形象。暂不提事件全貌如何,单从公众朴素理解下“做好事反被讹”的角度出发(的确发生过很多起讹人事件),导致后来的每一位老人的跌倒,“扶不扶”的困扰纠结还是会在人们的心中滋生蔓延。小小一案竟有如此之大的威力,揭露出人与人之间的诚信缺失对整个社会造成的严重影响。
看到失信失义之事要口诛笔伐,那看到正能量的事件,绝对要传播点赞。
2020年8月2日,安徽宣城郎溪一家超市的老板徐先生遇到一件暖心之事。除了是超市老板,徐先生还有另外一个身份:蓝天救援队队长。当天下午五点,有人溺水,需要蓝天救援队的14名队员带着装备紧急赶赴现场,接到救援通知的徐队长便匆匆将自家超市电动门关闭后出门。怎料当晚店铺跳闸,电动门恢复供电后自动打开。
救援任务持续到凌晨一两点钟,待徐队长次日清晨回到店里,愕然发现超市门大敞。要知道当时店里存有十万元的货,走前抽屉里还放着几千元现金。他赶紧清点货品现金,所幸没有损失。
通过翻看监控徐队长发现,他离开后,店里陆续来了十几个客人。有四处张望发现没人后离开的,也有开启自助付款模式的。有趣的是有几名顾客还留下了小纸条:“拿了一瓶小茗同学,付了20拿了15,希望您下次能在店里。”“您好!拿了一个袋子装的比巴卜泡泡糖2元和一个阿萨姆奶茶5元,付了7元,看您不在店内。”
虽然这件事只能算是徐队长生活中的一段小插曲,但是它所带来的正能量却给了他和广大网友们莫大的鼓舞。本来,信任就是相互的。你理解我一分,我回敬你一分。
相比之下,湖北省襄阳市的马先生所做之事就太不地道了,甚至可以说令人不齿。
2018年4月3日凌晨,马先生一行六人在襄阳市樊城区汉江路某KTV唱歌后,到汉江路一餐厅吃夜宵。凌晨两点半左右,一行人用餐之后,趁店员不备,未结账就快速离开餐厅。老板娘李女士见状,大声喝止并追出,马先生等人闻声后急忙四散而逃。因李女士离马先生最近,于是对他紧追不舍,并拨打110报警。
追逐中,马先生见李女士报警,欲打车离开。但因李女士死死拽住他不撒手,只得作罢,继续步行往前跑。在李女士丈夫余先生赶上后,马先生意识到情况紧急,拼命向前冲,跑至松鹤路路口时不慎摔倒受伤,余先生也在追逐中摔倒。警察赶到后,让马先生去医院治疗,将李女士带至派出所接受询问。
之后马先生住院11天,花费住院费6848元。出院后,他将餐厅老板夫妇一纸诉状告上法庭,索赔4万元。
连小学生都知道吃饭逃单的行为很可耻,一群成年人竟不懂得这最基本的道理?逃单后还反告老板出来追债,称之为“恶人先告状”的现实版,恐怕一点也不为过吧!
挑战社会的道德底线,在法律高压线前后反复试探,对于像这种藐视法律、缺乏对他人权益敬畏之情的人,等待他的会是什么呢?
“于情不合,于理不通,于法无据!”
樊城区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掷地有声表明态度,驳回原告马先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马先生负担。马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法院判决出来前,广大人民群众不见得都是精通法条的法律专家,但大家从最朴素的情感出发,都能“站好队”,支持正义一方。反过来也说明,法院的判决亦“站位”精准,符合公众朴实价值观。
小小一案,实现了“常识与法律”“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法治建设需要坚实的群众基础,法院以案例的示范效应,向广大人民群众传递信号:个人合法财产、人身权利不容侵犯,这一基本原则不因标的物是几个西瓜或一顿饭钱而发生偏移。
立业之基
从经济学出发,诚信也是一种资本,是企业的无形资产。
商场厮杀博弈如战场。不论是产品的竞争,还是品牌的树立,若想事业长青,“诚信”二字箴言不能忘。立信不易,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创造经营。不过与之相反,失信就显得容易得多了。
毫无疑问,诚信是维持社会秩序有序运转的保障,是文明社会进步的关键要素。如果把诚信比作是促进经济不断向前发展的动力,那么,背信弃义就是扰乱社会秩序、导致企业经营发展停滞不前的元凶之一。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日益完善的今日,法律严谨、规则透明,市场竞争愈加公平,聪明人都知道诚信经营方是长久之道、稳妥之源。但不论任何时期,都难免出现一些目光短浅、唯利是图之人,为一己之利、一时之利,侵害他人的生命财产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于是,在中国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中,暴露出很多“诚信缺失”的严重问题。市面上,“地沟油”“瘦肉精”“毒奶粉”等恶性食品安全事件,“假疫苗”“黑心棉”等假冒伪劣现象,层出不穷;经济领域,偷税漏税、商业欺诈、财务造假屡禁不止;学术领域,剽窃抄袭、伪造学历证明等失信新闻报道不断传出……
长此以往,诚信缺失问题不仅阻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还会给社会安全稳定造成威胁。
1998年住房体制改革以来,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迅速,极大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因此,推动其健康稳定发展,诚信建设至关重要。
然而现实生活中,不乏有房地产各类市场主体急于求成、自私自利、利益至上,接连被爆出“建筑质量不过关”“销售中弄虚作假”“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而收取客户认筹金”“变相锁定客户资金”“变相要求全款购房”……导致因诚信缺失而引起的交易摩擦、纠纷诉讼纷至沓来。
这不,甚至有个别开发商在房价大涨之际,“发散思维”“逆向思维”并用,想方设法违约,逼迫业主退房。陕西省西安市就上演过这么一场荒唐闹剧。
2018年2月1日,西安市一家房地产公司将12名购房者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定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无效,意欲收回这些本已卖出去的房源。可笑的是,给法院的理由并非是购房者违约,而是举报自己无证销售。
这种“大义灭己”之举,难道是开发商一夜顿悟而良心发现?当然不是!有购房者立刻揭穿了房地产公司所打的“小算盘”。原来,两年前签认购合同时,房价为每平米7000元左右。而时至当年9月,项目的销售备案价达到每平米24000元左右。也就是说,同一套房子,价值翻了两倍不止。都说商人“无利不起早”,难怪开发商这么大费周折了。
2018年6月14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认购合同无效。宣判后,购房者之一的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在签订认购合同当日即支付了全额购房款,房地产公司作为销售方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但其不积极履行己方合同义务,在房地产市场出现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某房地产公司签约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虽然违反了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但案涉楼盘在一审诉讼前已经取得了除预售许可证之外的“四证”,工程主体已经建成,在李某某上诉过程中,案涉楼盘也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制度所欲避免的风险在本案中已经不存在。
因此,法院认为,该公司签约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并不必然导致其签订认购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公司为获取超出合同预期的更大利益,违背合同约定,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合同无效,显然与社会价值导向和公众认知相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该案中,一审法院从法律规定出发,认定认购合同无效。实事求是地讲,并无差错,而这样的判决同样出现在各地其他法院。记者搜索关键词,不少法院均是如此,按照司法解释“中规中矩”认定合同无效。以至于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另一种回应时,让人眼前一亮。
本案不因开发商签约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机械认定房屋认购合同无效,而是结合合同目的、合同履行、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立法目的等因素,认定商品房预售制度所欲避免的风险在本案中已经不存在,开发商提起本案诉讼是为获取超出合同利益的恶意违约行为,故而对开发商违背诚信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
既依法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了房地产交易的稳定性,也引导了市场交易主体诚信经营、严守契约。这绝对是一份有温度、有力量的公正判决!
立国之石
古语云:“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本意为国家如果没有公信,就不会得到人们的拥护。换句话说,对内,国家的兴盛富强与它能否取信于民密切相关。
《论语》记载,一日孔子的学生子贡向孔子请教治国之道。孔子给出“足食”“足兵”“民信”三项回答。转化作今日的用语,就是:一要让百姓过上丰衣足食的好日子,二要有强大的军队来保卫国家,三要在国家治理中取得百姓的信任。
子贡继续问:如果要去掉一项,该舍弃哪一项呢?孔子答:“去兵。”子贡又问,如果要再去一项,该选哪一项?孔子续答:“去食。”
在孔子眼中,取信于民,方得长久。
对外,在与其他国家交往过程中,诚信亦代表了国之形象。恪守诚信价值准则,对一个国家的国际声誉至关重要。
作为一国软实力的重要体现,国家形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外交往中大力宣传中华民族的诚信品格,强调诚信在国际交往中的重要地位,以此树立良好的国家形象。
访问印尼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与人交往在于言而有信,国与国相处讲究诚信为本。”在纪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引用“凡交,近则必相靡以信,远则必忠之以言”,阐述中国坚持按照“亲、诚、惠、容”的外交理念,处理与周边国家的关系。
须知诚信建设不会自发形成,需要培养塑造。重塑诚信是当今社会迫切需求,也是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
有人说,诚信是依法治国的坚定基石。的确,打开法条、翻开司法解释,诚实守信原则的精神渗透进字字句句。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除了总则部分的提纲挈领,诚实守信原则同样发光于合同编各具体条款中。如当事人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并造成对方损失的,明确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又如规定了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人们日常交往活动中所应崇尚遵从的行为准则,也是人们参与诉讼活动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四五改革纲要”关于“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完善民事诉讼证明规则”的要求,对施行了接近二十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版进行了修改。
我们注意到,新规用大量篇幅规制了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应严格遵守诉讼程序,审慎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为了应对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当事人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参加庭审或者接受询问”的情形,新规通过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到场的相关不利后果,促使当事人诚信参加诉讼。
在诉讼活动中讲究信用、诚实不欺,一方面,可以保障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又要求当事人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善意、审慎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除了上述内容,近些年人民法院系统同样发力,不断借助个案示范,诠释诚信、平等、法治的价值取向。努力确保个案彰显司法温度, 实现个案正义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符合人民法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要求,展现出人民法院的政治站位和责任担当。
国无信则不兴,诚信牢固其根基。社会无信则不安,诚信化其矛盾。人无信则不立,诚信完善其身。
诚信建设,永无终点。再怎么重视、再怎么强调、再怎么紧抓,都不为过。(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