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畅通国民经济循环的重要支撑和保障。9月9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研究畅通国民经济循环和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问题时指出,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建设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近年来,我国信用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有力地支撑了“放管服”改革和营商环境的改善。当前和“十四五”期间,面对国内外形势的重大变化,应加快补齐我国信用建设存在的短板,更好地服务于“双循环”经济发展新格局。
一、我国信用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但仍存在四方面短板
2014年以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尤其是在全面推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加强重点领域信用记录归集共享公开、促进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失信问题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有力有效的探索实践,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力支撑。
与此同时,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方面的进展很不平衡,突出表现在:实践探索快于理论研究、公共领域快于市场领域、平台建设快于制度建设、东部地区快于西部地区、垂直管理领域快于其他行业领域等。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法制建设滞后。个别地方、个别领域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了信用信息记录、失信名单认定、失信联合惩戒范围随意扩大、泛化倾向,以及信用修复较难、权益保护不到位等问题,对一些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利影响。
二是个别地方基层政府部门的政务诚信状况仍然堪忧。有的地方政府仍存在“领导一换、政策就变”,政务信息透明度不高,答应的优惠政策难落实、口头承诺不兑现,不履行合约、拖欠企业账款,不担当、不作为、办事拖拉,服务意识薄弱,企业到政府部门办事还是“经常遇到爷”,甚至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后申请开工过程中被吃拿卡要等不良现象,与东南沿海地区政府打造“店小二”式服务形成明显反差。
三是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尚未有效解决。从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报告2020》给出的10项指标来看,2019年我国营商环境有8项指标(执行合同、获得电力、开办企业、保护少数投资者、办理施工许可证、跨境贸易、纳税和办理破产)得分和排名都取得了进步,但有两项重要的指标得分没有进步,即登记财产和获得信贷,排名不进反退。说明尽管我国各级政府在打通中小企业融资的“最后一公里”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是政策的效果还未充分显现。
四是企业应收账款拖欠问题日益严重,回收周期(DSO)普遍较长。据商务部研究院信用研究所跟踪调研,我国企业账款回收周期是全球主要经济体中最长的,导致企业应收账款规模持续上升,逾期率和坏账率远高于国际平均水平。我国企业DSO平均在60-90天,比国际先进水平长30天左右,坏账率大约在1%左右,是国际先进水平的2-4倍。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今年1-6月,受疫情影响,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和利润分别同比下降5.2%和12.8%。但截至6月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继续上升至15.34万亿元,同比增长12.7%;应收账款平均回收期为56.6天,同比增加8.8天。
不仅处在供应链弱势地位的中小企业深受其害,很多大中型企业和上市公司同样存在巨额应收账款问题,使得企业本该赚取的正常利润被过多的应收账款拖欠和坏账消耗殆尽。以至于有些企业宁愿做利润微薄的外贸订单,也不愿意做看似利润率较高的内销市场,这是导致企业资金紧张和经营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造成大企业高杠杆(由于应收账款回收慢不得不增加负债)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根源。在鼓励扩大内需、出口转内销和促进国内大循环的当下,企业应收账款拖欠和坏账问题已成为国内营商环境(同时也是商业信用环境)最被诟病的短板之一。
二、以高质量信用建设助力国民经济循环畅通
7月30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预计未来较长时期内我国外部发展环境均不乐观,要更多依赖内需驱动经济增长,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经济发展新格局。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信用建设,更好地畅通国民经济循环。
一是加快信用法治建设。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加强失信惩戒”,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也对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要解决目前信用建设中存在的“信用泛化“问题,根本途径是加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和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目前,《公务员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一批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信用建设条款,上海等8个省(市)已出台专门的信用建设地方性法规,社会信用体系综合立法也正在加快研究推进。
二是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从源头防范公共部门失信违约,破解中小企业应收账款拖欠难题。政务诚信缺失是社会诚信缺失的源头,政务诚信建设也是信用建设的关键和“领头羊“,因此信用建设要从政务诚信抓起。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为更好地落实上述规定,建议加快建立公共部门和公务员个人诚信档案,引入第三方政务诚信评价机制,并将诚信档案和评价结果依法进行公示,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监督。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进一步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合同订立、资金保障、支付方式等作出规定,规范付款期限,明确检验验收要求,规定不得以负责人变更、等待验收、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此条例的亮点之一是引入信用管理机制,即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或公示,设定了违约拖欠投诉处理、失信惩戒、处分追责等条款。如果相关条例得到严格执行,相信政务诚信缺失现象和中小企业被拖欠问题会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从而带动企业商务信用环境的明显改善。
三是大力发展信用融资和供应链金融,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当前和“十四五”时期,在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的同时,要大力发展数字化供应链金融业务,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由于中小企业信用资质低、缺乏有效的抵押和担保,且其融资需求具有“短、小、急、频”的特点,传统的银行信贷供给难以满足,供需之间存在结构性错配。国际经验表明,供应链金融具有与实体交易结合紧密、自偿性、风险低、逆周期等特点,是最适合成长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工具。我国供应链金融前期主要由银行提供,主要面向大中型企业。近年来,随着商业保理等新型供应链金融主体的加入和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字化供应链金融将成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渠道。一方面,互联网等数字技术将供应链金融需求和供给进行高效连接,推动了企业内部和产业链企业间信息高效流转,降低了交易成本,提升了管理效率。另一方面,也使金融机构能借助这项新技术快捷获取有价值信息,进行客户筛选、风险决策和信贷监控,从而可以较好地解决传统供应链金融面临的贸易欺诈、应收账款确权等操作风险问题。
据商务部研究院信用研究所和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发布的《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2019》,2019年我国商业保理业务量达到1.38万亿元人民币,较2018年增长了15%。从调研数据来看,目前保理公司主要聚焦在制造业、贸易、消费和服务等行业,为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等信用管理服务。
四是健全商业信用体系,防范化解信用交易风险。目前我国企业信用交易比例已高达80%左右,由此形成的商业信用规模每年达到数十万亿元。但是,在拥有如此庞大的商业信用交易规模的同时,除了企业和数字经济平台自身建立的信用管理体系之外,我国并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商业信用体系。目前,各企业、平台建立的信用体系是互相独立的,也不与公共信用和金融征信体系进行数据交换,形成了一个个信息孤岛,不利于整体的信用风险防范。本应在这个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行业组织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尚未建立起足够的公信力,这就在客观上就造成了商业信用约束机制缺乏,企业之间拖欠严重,尤其是处在弱势地位的民营中小企业被拖欠账款问题非常突出。
综合有关信用服务机构的调查报告,我国只有17.6%的企业建立了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只有32%的企业使用信用申请表;只有9%的公司由信用经理评估客户信用申请;有27%的公司没有账龄分析报告;有72%的公司不使用外部的信用信息进行决策。在已经建立了信用管理部门的企业中,将信用管理职责划分到财务部门的占50.7%,说明财务部门仍是信用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将信用管理职责划分到销售部门的占22.7%。2019年,40%的受访企业没有使用任何形式的信用管理工具来缓解现金流风险。只有17%的企业使用了信用保险,8%的企业使用了保理。
研究显示,实施事前控制,可以防止70%的拖欠风险;实施事中控制,可以避免35%的拖欠风险;实施事后控制,可以挽回41%的拖欠损失;实施全程控制,可以减少80%的呆账、坏账损失。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企业内部信用管理与外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同样重要,控制风险的关键是在内部建立起科学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采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而不是其他。
因此,当前和“十四五”期间,我国应高度重视商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信息交换共享方面的作用,鼓励行业组织开展同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大力发展市场化第三方信用服务行业,引导企业建立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并将其作为防范和化解信用交易风险的根本途径。
五是继续推行信用监管,提升监管效能,维护主体权益。信用监管是建立在信息基础上信任监管和社会共治。政府等公共服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和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对违法失信者依法严惩、对合法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共享经济、数字经济、人工智能、智能制造等新产业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新兴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应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证明事项,精简证明材料,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效解决烦扰群众的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问题。加快整合政务信息系统,推动政务服务数据和信息可靠交换、安全共享,构建全国政务服务“一张网”,在更大范围实现“一网通办”、异地可办。大力推行APP办事、移动支付,推广使用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力争到2022年前,全国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全面实现“一网通办”,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此外,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在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同时,要维护好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作者韩家平,商务部研究院信用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来源:新华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