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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诚信建设需完善失信约束惩戒制度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4日11:00:37 127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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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诚信建设需完善失信约束惩戒制度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8日电,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确定了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主要工作任务,明确着力加强信用法治建设,加快研究推进社会信用方面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严格依法依规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是现代经济活动的重要意识规范,也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的重要要求。我国部分省、市已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地方性法规,为构建诚信社会发挥了良好的保障作用。

  然而,在诚信社会建设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失信行为在互联网领域多发且屡禁不止。2020年度中国网络诚信十大新闻评选结果显示,网络直播与直播带货、在线旅游“大数据杀熟”等热点入选,由此可见网络领域失信行为乱象。在建立失信约束制度过程中,存在将失信人员扩大化的情况。比如,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问题,不依法依规,扩大惩戒对象。前不久发生的某基层法院对一名9岁女孩实施诚信黑名单惩戒的事情,就说明了这个问题。此外,还有对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把握不当、没有做到过错与惩罚相当等情况。

  不久前,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明确指出,要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全面进入法治轨道,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不仅要加强失信惩戒,做到精准高效,罚当其过,而且要防范对惩戒对象的扩大化、随意化。同时,要十分注意健全和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对于失信惩戒的具体认定要严格按照程序,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并实行清单制管理。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中华民族以诚实守信而兴邦。我国的诚实守信文化,穿越历史时空,在新时代更需要不懈传承、发扬光大。(来源: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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