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交通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引导交通运输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诚实守信、规范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乌鲁木齐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管理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的归集、评价、公布、运用等管理活动。
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的主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含危货)运输、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经营主体。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的主体包括:道路客运(含出租)、货运(含危货)的驾驶人员。
第三条 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守商业机密,维护社会公益和被征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统称局属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其职责范围信用信息的归集、评价、公示、运用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与归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基本情况信息、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良好行为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
第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基本情况信息包括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许可(备案登记)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经营范围、营运车辆等信息。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包括从业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驾驶证初领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职业)资格类别、从业(职业)资格证件号码、从业(职业)资格证件初领日期和变更记录等(出租汽车驾驶员还应当包括所驾驶车辆的车牌号、服务监督卡号、注册情况)。
第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信息包括:
(一)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受表彰奖励的信息;
(二)行政奖励信息;
(三)企业在自主创新、科技创新、促进社会就业、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受到表彰的信息;
(四)经依法依规认定的其他相关良好行为信息。
第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信息包括:
(一)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通报批评的;
(二)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有失信违诺的信息;
(三)经依法认定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失信行为。
第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局属相关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
(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局属相关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的;
(三)在申请交通运输有关行政许可、财政补贴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谎报瞒报重要事项的;
(四)发生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五)经依法认定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伪造、变造、买卖、转借、涂改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未取得相应种类的从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在参加相关从业资格考核中存在舞弊情形的;
(四)因从业人员的责任,导致发生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五)经依法认定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局属相关部门应当根据信用信息记录需要,通过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日常管理、质量信誉考核及其他方式,及时、准确、完整、规范地归集产生的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按以下方式归集: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由负有许可职责的部门提供;
(二)良好行为信息由道路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自主提供,并附相关表彰奖励确认文件;
(三)失信行为信息由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提供。
良好行为信息确认文件自签发之日起超过2年的,不予采集。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依据: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信用评价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实施;
(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实施。
第十四条 局属各单位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进行初评,将初评结果向本行业公示15日。督促企业加强自身管理并接受企业异议申请。如无异议,公示期结束后将评价结果报送市交通运输局,由交通运输局审核后确定评定等级。
第十五条 对纳入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自然年或评价年度内未开展对应道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当年暂不进行信用评价。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同时具备多种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应当分别进行信用评价。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布
第十七条 信用信息公布应保守交通运输经营者商业秘密和从业人员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推送道路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评价结果,并通过“信用交通·新疆”网站对社会进行公布。
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公布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良好行为信息、失信行为信息、信用评价信息公布期限为1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为3年;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公布期限为长期;
(三)行政处罚期未满的失信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行政处罚未执行的失信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执行结束。
上述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信用运用
第二十条 局属相关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处罚、行政奖励等相关业务时,应当依法查询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通过“信用交通•新疆”网站查询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息记录、信用等级、“红黑名单”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局属相关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信用状态,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按照不同信用等级对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对信用状况良好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业人员给予优惠或者便利。
第二十三条 对考核等级为AAA级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可以采取下列奖励措施:
(一)给予优先行政许可,提供“绿色通道”,“容缺受理”服务;
(二)优化行政监管安排;
(三)宣传推广诚信主体,在荣誉表彰及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奖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考核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二)进行诚信约谈,责令限期整改;
(三)整改期内,暂停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经营权延续等审批;
(四)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原许可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根据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优先聘用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人员,并将从业人员信用等级与其薪资待遇、晋升、培训、奖励、辞退挂钩;
(二)在相应的服务监督平台上公开标注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情况;
(三)加强B级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合理安排其工作任务。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从业人员,不安排承担具有重大政治和国防战备意义、社会影响大、安全风险高的运输生产任务;不安排其承担黄金周和春运期间的相关运输服务;不安排其承担省市际班线客车和旅游包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任务。
第二十六条 从业人员在评定周期内的累积扣分20分以上的(不含从业资格证件吊销),认定部门应当通知其所属从业单位加强管理,告知其本人在15日内,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道路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等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一)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的;
(三)从业资格证件被吊销的;
(四)依法依规认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局属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按照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连续3个考核周期诚信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二)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3次以上达到20分的。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一个年度内,所属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从业人员累计有20%以上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局属相关部门应当向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不得将其作为道路运输行业表彰评优的对象。
道路运输经营者连续两个年度,所属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从业人员均累计有20%以上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由市交通运输局向社会公告,且1年内不得批准其新增运力。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局属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结合工作职责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