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和省政府第五次全体会议对加快构建行业信用责任体系的工作部署,省公安厅制定《浙江省禁毒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务院发布了系列文件,有力指导全国各地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省深入推进“信用浙江”建设,持续推进信用“531X”工程,2007年以来出台了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规划,系统化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019年7月8日,省发改委发布《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浙发改信用〔2019〕313号),提出了“到2020年底,全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全面建立,信用监管全面覆盖,行政监管水平大幅提高,信用成为区域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和方式”的工作目标,将“易制毒化学品监管领域”的行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作为重点推进的任务。2020年3月12日,省发改委(省信用办)发布《关于调整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信用办〔2020〕3号),公布了《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指引》和工作任务清单,将“易制毒化学品监管领域”行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作为25项任务中的首项任务。
二、制定过程
2020年4月15日,省公安厅印发《全省公安机关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2020年实施方案》,明确了“加快推进行业信用监管”的任务,提出要“编制完成易制毒化学品行业信用评价模型,建设全省公安行政监管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易制毒化学品信用监管平台”。省公安厅法制总队会同禁毒总队密集开展调研和征询意见活动,制定初稿,于9月8日在省公安厅门户网上公开向全社会征询意见。经吸收各方意见,10月1日,省公安厅印发该《办法》。
三、内容解读
(一)关于“禁毒信用”。《禁毒法》第三条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因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就形成了禁毒信用。围绕禁毒信用的形成过程而建立的行为规范、激励制度、保障制度等内容便构成了“禁毒信用体系”。禁毒信用就是各类社会主体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而取得社会信任的结果。本办法专门针对本省范围内涉及禁毒物品管理的法人和自然人。
(二)关于“禁毒物品”。根据浙江禁毒工作实践,单纯围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已经难以实现防范制毒目标,必须“全要素”监管制毒物品。禁毒物品管理应当包括对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黄草、精神活性物质生物制品以及省级以上禁毒专项行动涉及的其他化学品、机械设备的管理。《办法》确定的评价原则是“依法评价”和“依约定评价”相结合;对国家规定管制的事项依法评价,对国家尚未纳入管制的事项,根据禁毒工作需要依约定进行评价,即“无约定不评价”;最大限度保障信息主体权益。
(三)关于“禁毒信息主体”。《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明确了在信用评价中被评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称为“信息主体”。据此,《办法》将参与禁毒信用评价、处于被评价地位的法人和自然人称为“禁毒信息主体”。“禁毒信息主体”是以禁毒工作角度在社会信用评价中划分出来的一类信息主体。
(四)关于“红黑名单”。浙江自2007年以来持续开展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每年评定出甲乙丙丁级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开展分级分类监管,有关工作也为易制毒化学品信用管理评定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办法》结合前期实践经验,根据《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指引》的要求,设计了积分制评价管理办法,将评定出ABCDE级易制毒化学品法人,并由市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评定出禁毒模范名单(即红名单),由省公安厅按照规定评定出禁毒严重失信名单(即黑名单)。
(五)关于评价结果的披露。根据有关规定,本办法对禁毒失信个人的信息不向社会公布,仅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提供调阅服务;对禁毒模范名单、禁毒严重失信名单,均由省公安厅按规定进行公布。
四、实施意义
浙江省公安厅开展“禁毒信用体系建设”,是全国公安机关率先开展的以信用为基础的一项新型行业监管工作,是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的一次新型警务模式改革。该项工作以易制毒化学品监管领域为基础,覆盖防范制毒和新精神活性物质治理多个领域,全要素构筑禁毒防线。实施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督管理,促使有关企业依法依规经营、主动配合禁毒管理举措,意义重大。一是有利于精简公安监管投入,形成“企业发挥主体责任、行业协会参与监督、政府实施规范管理”的监管格局; 二是有利于规范公安机关监督检查行为,将公安机关的行政检查权力“关进笼子里”,既确保禁毒监管实效,又有效预防民警随意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杜绝民警滥用职权、违法犯罪;三是有利于形成全要素监管制毒物品的禁毒阵地,有力解决“非列管”化学品难以查处打击的问题;四是有利于形成公开透明的良好营商环境,推动我省的经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