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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报备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函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2日09:37:26 133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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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报备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函

  省司法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交建〔2020〕30号)已于2020年9月25日发布,自2020年10月30日起施行,并通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对外公布。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九条规定,现将该规范性文件及其起草说明报送备案。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关于《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完善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结合2019年信用考核工作,本着信用考评工作更加公开、合理、透明的原则,有必要对现行《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信用考核规则、奖励规则等条款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修订过程

  2020年4月,我厅向社会公开征集《办法》修订意见,并发文组织各设区市交通、沿海港口主管部门、厅直相关单位等相关考核单位提出《办法》修订意见。厅建管处结合2019年度信用考核工作情况认真吸收、研究后,形成《办法修订意见》(讨论稿)。随后,我处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专题讨论,讨论过程中,相关单位提出有关加强“农村公路信用考核”工作建议,我处组织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填报农村公路信用考核调查问卷(66份),进一步征询农村公路修订意见。按照讨论会要求及农村公路修订意见,厅建管处组织对《办法修订意见》(讨论稿)进行调整完善并报请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印发执行。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完善信用考核定级规则

  1.完善原《办法》第十五条相关考核内容

  (1)修订计划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考核要求。原《办法》第十五条中有关“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考核条件增加:合同价3000万元以上的普通国省干线项目列入综合考核定级。

  (2)修订农村公路项目考核条件。原《办法》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原则上对施工合同价超过 1000 万元(含)的项目相应的施工、监理、设计单位进行综合考核”,调增至2000万元;并将农村公路中技术等级为二级及以上,且标段合同价1亿元以上或独立桥隧工程合同价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列入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类别进行考核。

  以上修订内容,自2021年考核时实施。

  2.完善第十二条直接考核定级权限

  原《办法》第十二条考核定级单位增加: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可对农村公路项目从业单位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

  3.完善原《办法》第二十条相关考核内容河北日报

  (1)完善A级从业单位排序规则。原《办法》第二十条规定:A级从业单位按从业单位得分排序。修订为“A级从业单位按照评为A级合同段数量多少进行排序,A级合同段数量相同时按从业单位得分排序”。与AA级排序方式一致。

  (2)原《办法》第二十条“合同段不能评为AA级、A级的情形”中删除:“(5)当年完成的工作量未达到合同总价15%”。

  (3)原《办法》第二十条“从业单位不能评为AA级、A级的情形”中“(1)考核为85分及以上的项目部数量<50%”,修订为“(1)考核为A级及以上的合同段数量<50%”。

  (二)完善信用考核结果使用规则

  1.明确信用等级递补单位信用奖励次数规定。原《办法》第四十三条AA级、A级递补规定中增加:按排名先后依次递补为AA级、A级的,享受递补后信用等级信用分和中标合同段数量等规定。

  2.明确信用等级调整单位信用奖励次数规定。原《办法》第四十三条AA级、A级调整规定中增加:出现某一类别AA级从业单位少于3家的,该类别所有考核为AA级从业单位信用分执行A级规定,但中标合同段仍适用AA级相关规定。

  3.完善中标情况备案规定。原《办法》第四十五条中“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及各设区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考核为AA级、A级的从业单位与主要从业人员中标情况的备案工作……以便及时更新中标记录”,修改为“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及各设区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业主认真做好考核为AA级、A级……的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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