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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禁毒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9日09:44:09 133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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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禁毒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构建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有关要求,为规范我省禁毒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经研究,省厅制定了《浙江省禁毒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遇有关问题请及时报省厅禁毒总队。

  浙江省公安厅

  2020年10月1日

  浙江省禁毒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毒品源头治理机制,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全要素防范制毒体系,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结合本省禁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禁毒物品管理的法人和自然人适用本办法,统称禁毒信息主体。

  第三条  禁毒物品管理包括对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黄草、精神活性物质生物制品以及省级以上禁毒专项行动涉及的其他化学品、机械设备的管理。

  对于上述物品中尚未纳入国家管制目录的,由公安机关与禁毒信息主体共同约定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禁毒信用评价,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禁毒信息主体的约定,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禁毒信息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开法人评价结果。

  第五条 省公安厅负责制定、完善禁毒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建立禁毒信用评价管理信息系统,收集禁毒信用相关信息,组织开展禁毒信用评价,通过“信用浙江”网站和省公安厅门户网站公布禁毒守信模范名单和禁毒严重失信名单,受理禁毒信用积分查询。

  第六条  禁毒信息主体的禁毒物品管理行为,依据禁毒信用评价指标和评分办法,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积扣分或定性评价。客观事项由系统自动积分,主观评判事项由县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作出评价积分和判断。

  省公安厅持续推进禁毒管理数字化建设,不断加大客观评价占比,提升禁毒信用评价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章  评价指标与等级

  第七条 对涉及禁毒物品管理的法人设置禁毒信用评价指标,产生禁毒信用积分,总分为1000分。

  对涉及禁毒物品管理的自然人参照法人评价办法,予以定性评价,仅认定禁毒失信个人。

  第八条 对以下七类禁毒信息主体分别构建禁毒信用评价指标:

  (一)主要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禁毒信用评价包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最高积150分)、许可备案事后管理(最高积350分)、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最高积100分)、禁毒公益活动情况(最高积150分)、相关信用评价参考(最高积250分),以及违规违法犯罪情况(扣分项);

  (二)主要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禁毒信用评价包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最高积350分)、安全管理与操作(最高积300分)、行业监督检查(最高积100分)、禁毒公益活动情况(最高积50分)、相关信用评价参考(最高积200分),以及违法犯罪情况(扣分项);

  (三)主要涉及麻黄草的,禁毒信用评价包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最高积350分)、事中事后管理(最高积300分)、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最高积100分)、禁毒公益活动情况(最高积50分)、相关信用评价参考(最高积200分),以及违规违法犯罪情况(扣分项);

  (四)主要涉及精神活性物质生物制品的,禁毒信用评价包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最高积350分)、事中事后管理(最高积300分)、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最高积100分)、禁毒公益活动情况(最高积50分)、相关信用评价参考(最高积200分),以及违规违法犯罪情况(扣分项);

  (五)主要涉及禁毒专项行动有关化学品、机械设备的,禁毒信用评价包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最高积100分)、事中事后管理(最高积400分)、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最高积100分)、禁毒公益活动情况(最高积150分)、相关信用评价参考(最高积250分),以及违规违法犯罪情况(扣分项);

  (六)主要涉及在互联网化工平台从事化学品贸易活动的,禁毒信用评价包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最高积200分)、事中事后管理(最高积400分)、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最高积50分)、禁毒公益活动情况(最高积50分)、相关信用评价参考(最高积300分),以及违规违法犯罪情况(扣分项);

  (七)主要涉及合成订制新化学物质的,禁毒信用评价包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最高积100分)、事中事后管理(最高积400分)、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最高积100分)、禁毒公益活动情况(最高积150分)、相关信用评价参考(最高积250分),以及违规违法犯罪情况(扣分项)。

  第九条  禁毒信用积分共五个等级,达到800分及以上为A级,700分(含)至799分为B级,600分(含)至699分为C级,500分(含)至599分为D级,500分以下为E级。

  第三章  红名单与黑名单

  第十条  每年3月份,评定禁毒守信模范名单,即禁毒信用红名单。程序如下:

  (一)3月10日前,县级公安机关对禁毒信用积分为A级的禁毒信息主体进行评审,按照市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名额,向市级公安机关推荐参评禁毒守信模范名单;

  (二)3月20日前,市级公安机关视情征询本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行政、海关等部门意见,按照省公安厅确定的名额,对县级公安机关推荐名单进行评审,确定禁毒守信模范名单;

  (三)3月31日前,省公安厅汇总各设区市公安局上报的禁毒守信模范名单,按照规定予以公布。

  省公安厅根据禁毒形势及上年度防范制毒工作综合绩效确定各市禁毒守信模范名额。

  第十一条 每年4月份,评定禁毒严重失信名单,即禁毒信用黑名单。符合以下条件的,拟列入禁毒严重失信名单:

  (一)近12个月内涉及制毒物品刑事犯罪,或两次以上违法购买、销售、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被行政处罚;

  (二)禁毒信用积分在D级以下的,近12个月内违反禁毒物品管理约定,造成不良涉毒影响。

  省公安厅对拟列入禁毒严重失信名单的禁毒信息主体作出书面告知,告知被列入禁毒严重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第十二条 对拟列入禁毒严重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公安厅进行陈述和申辩。

  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或陈述和申辩未被采纳的,列入禁毒严重失信名单,按照规定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禁毒严重失信名单内容包括法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向社会公布时隐去部分字段)、失信事实、认定机关、发布期限等信息。

  禁毒严重失信名单在“信用浙江”网站和省公安厅门户网站公布,时间为期12个月。

  第十四条 被列入禁毒严重失信名单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及近24个月内违反禁毒物品管理约定,造成不良涉毒影响的自然人,认定为禁毒失信个人。禁毒失信个人名单不对社会公布,相关信息进入省公共信用平台,供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调阅、运用。

  第四章  指标有效期及信用修复

  第十五条  刑事犯罪指标参与禁毒信用评价的有效期为36个月,行政处罚及违约指标参与禁毒信用评价的有效期为24个月,其余指标有效期为12个月。有效期自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已被列入禁毒严重失信名单的禁毒信息主体认为其禁毒失信行为已经整改,涉毒安全隐患消除,可以向省公安厅提出移出申请。

  省公安厅应当在收到移出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移出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核对,根据需要,可进行现场审核。经审核已经整改到位,涉毒安全隐患基本消除,可以将禁毒信息主体从禁毒严重失信名单中移出;经审核不具备移出条件的,由省公安厅予以书面告知。

  第十七条  其他涉及禁毒信用修复的,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根据禁毒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根据禁毒信用等级确定各类“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日常监督检查频率,对禁毒信用积分较高的减少检查,对禁毒信用积分较低的加强检查。

  第十九条  对禁毒信用守信模范,可采取以下奖励措施:

  (一)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和备案有效期批准最长时限;

  (二)经行政审批部门按规定审核同意,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备案实施智能审批,即报即批;

  (三)优先参与省禁毒协会易制毒化学品专业委员会有关活动;

  (四)优先参加禁毒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表彰活动。

  第二十条 对于禁毒信用积分在C级以下的禁毒信息主体,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从严审查易制毒化学品行政许可备案,批准最短时限和最小数量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证明;

  (二)加强监督检查,从严进行禁毒物品源头及最终最户核查;

  (三)限制参加禁毒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表彰活动。

  第二十一条  省公安厅将禁毒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联合奖励与惩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协会工作人员在禁毒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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