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码

  • 010-87510563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徽高速公路浙江段收费期限的复函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3日09:41:23 1445次浏览
分享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徽高速公路浙江段收费期限的复函

省交通集团、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省交通集团《关于核定杭徽高速公路浙江段收费期限的请示》(浙交投〔2020〕182号)和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杭徽高速公路浙江段收费期限有关事宜的意见》(浙交〔2020〕81号)收悉。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我省收费公路期限测算核定工作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同意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的测算意见,核定杭徽高速公路浙江段收费期限为25年,即昌化至昱岭关段从2004年12月26日至2029年12月25日、汪家埠至昌化段和留下至汪家埠段从2006年12月26日至2031年12月25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一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下一条:国常会: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