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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5日09:26:43 90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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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正向激励机制,推动形成担当作为、争先创优的良好局面,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将2019年实施的27项督查激励措施增加为33项督查激励措施,并对原有内容进行调整优化。现将调整后的督查激励措施及组织实施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成效明显的设区市,在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省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奖补资金时予以倾斜,对申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重大项目、谋划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重大平台建设等给予优先支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对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成效突出的市、县(市、区),给予一定财政资金奖励,用于统筹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省跑改办负责)

  三、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安排省乡村振兴绩效提升奖补资金等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其在农业农村改革试点等方面先行先试。(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四、对积极推进“一带一路”枢纽建设,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开发区(园区)提升发展、国家级和省级“一带一路”发展平台建设、开展对外开放领域试点探索;对其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推荐列入国家“一带一路”项目库、国家重大外资专班项目,优先纳入省级“一带一路”项目库、重大外资项目计划。(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

  五、对推进大湾区建设成效明显的设区市,在安排海洋(湾区)经济发展资金时予以倾斜,对重大战略平台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对推进大花园建设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安排支持省诗路文化带建设资金,以及申报中央预算内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国家级循环经济领域试点示范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对推进大通道建设成效明显的设区市,在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补助资金、申报国家各类试点示范、安排省级各类试点,以及安排年度综合交通投资计划、项目前期推进计划时予以优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上报项目优先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八、对推进大都市区建设成效明显的设区市,给予一定财政资金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和省重大产业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九、对推进未来社区建设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补助资金、安排省重点建设项目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对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培育新动能方面取得积极成效的县(市、区),在安排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资金时予以倾斜,在数字经济发展、新动能培育发展重大政策先行先试,重大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落地,以及数字经济、新动能培育发展等领域各类国家重大专项、试点示范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一、对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加快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安排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资金时予以倾斜,在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先进制造业基地)、星级小微企业园建设,以及智能化技术改造、服务型制造和工业设计等试点安排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省经信厅负责)

  十二、对落实投资新政、实施省市县长项目工程、优化投资结构等工作成效较好的县(市、区),在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用于补助支持其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给予一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在能效先进的重大产业项目能耗指标安排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十三、对推进稳外贸稳外资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安排省商务促进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用于统筹推进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省商务厅负责)

  十四、对实施消费新政、促消费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安排省商务促进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用于统筹推进促消费等工作。(省商务厅负责)

  十五、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显著、生态环境建设指标优良的设区市,在安排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十六、对打好低收入百姓增收攻坚战、深入实施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工作主动、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予以倾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十七、对深入实施融资畅通工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设区市,给予一定财政资金奖励,在同等条件下对其申报金融改革试验项目予以优先支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十八、对财政预算执行、财政存量资金盘活、国库库款管理、预算公开等财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较好的市、县(市),省财政利用收回的存量资金、本年度预算资金等,在省与市县两级结算时予以奖励。(省财政厅负责)

  十九、对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较好的市、县(市、区),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二十、对农业增产保供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安排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资金时予以倾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二十一、对推动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成效较好的县(市、区),在安排新型建筑工业化奖补资金时予以倾斜。(省建设厅负责)

  二十二、对服务纾困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激发市场活力成效较好的县(市、区),安排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时,在按中心工作、基层保障、知识产权等一般因素分配的基础上,再予以倾斜奖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十三、对推进质量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安排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推荐国家级有关试点示范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十四、对实施“凤凰行动”计划,推动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工作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县(市、区),给予一定财政资金奖励,对其行政区域内重点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加大工作支持力度。(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二十五、对实施科技新政、建设三大科创高地、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创业创新生态系统工作成效明显的设区市,在安排重大科研项目等方面予以倾斜,优先支持建设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省科技厅负责)

  二十六、对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有力、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安排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资金、用能权交易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给予一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二十七、对加快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推进“整体智治、唯实惟先”的现代政府建设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给予一定财政资金奖励,在承接政府数字化转型重大项目试点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省大数据局负责)

  二十八、对传承发展浙江优秀传统文化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给予一定财政资金奖励,在文化遗产保护载体建设、公共文化旅游服务、红色旅游保护开发等工作中予以倾斜支持。(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二十九、对推进县域医共体建设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给予适当奖励,在安排辖区内医疗资源配置方面予以适当政策倾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十、对实施学前教育补短提升工程措施有力、成效明显的县(市、区),统筹相关资金给予适当奖励。(省教育厅负责)

  三十一、对落实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完善养老服务体系表现优异的县(市、区),在安排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预算时,在原有资金安排基础上再予以适当倾斜。(省民政厅负责)

  三十二、对落实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力度大、提高就业创业服务水平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安排财政就业补助转移支付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省人力社保厅负责)

  三十三、对督查中发现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明显、创造典型经验做法的市、县(市、区),给予一定财政资金奖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是加强和改进督查工作、充分调动和激发各地从实际出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重要举措。省级有关单位要根据调整后的省政府督查激励措施,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激励措施的配套实施办法。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督查评价体系和改进督查评价方式方法,简化操作,优化流程,客观全面评价地方工作成效,避免增加基层负担。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54号)停止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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