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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1日10:10:06 103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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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0〕2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掌握我省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情况,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20〕1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做好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提升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开展我省普查工作,摸清全省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底数,查明重点地区抗灾能力,客观认识全省各地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水平,为中央和全省各级政府有效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权威的灾害风险信息和科学决策依据。

  二、普查对象及内容

  本次普查是提升全省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基础性调查,普查对象包括与自然灾害相关的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省、市、县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重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部分居民等。普查覆盖省本级、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

  根据我省自然灾害种类的分布、影响程度和特征,本次普查涉及的自然灾害类型主要有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等。普查内容包括主要自然灾害致灾调查与评估,人口、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三次产业、资源和环境等承灾体调查与评估,历史灾害调查与评估,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与评估,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主要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以及灾害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

  三、普查时间安排

  根据国家要求,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20年12月31日。2020年为普查前期准备与试点阶段,包括建立省、市、县三级普查工作机制,落实各级普查人员和技术团队,开展普查业务和普查软件系统应用培训等。同时,组织桦甸市、抚松县和延吉市3个县(市)开展全国试点工作,为全省及全国的普查工作积累经验。2021年至2022年为全面调查、评估与区划阶段,完成全省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和灾害风险评估,编制灾害综合防治区划图,汇总普查成果并报国家有关部委。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在我省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协同任务重、工作难度大。为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省政府成立吉林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属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属于新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即撤销。各地也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普查领导机构要在2020年9月上旬组建完成;各县(市、区)普查领导机构要在2020年10月上旬前组建完成。各地要充分整合已有资源,配强人员队伍,切实做好普查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普查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按照国家的普查总体方案,省应急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省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实施方案,并做好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质量控制、信息汇总和分析,充分利用专业第三方力量和已有信息资源,建设自然灾害风险基础数据库,形成普查系列成果。

  (三)落实经费保障。按照国家规定,本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经费以地方保障为主,省财政和各地区政府要确保经费按时落实到位,中央财政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普查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权、事权划分规定和分级保障原则,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普查工作要厉行节约,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我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数据,按时填报普查表,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可靠。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结果要逐级上报,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对外发布。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二)强化质量控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问责机制,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分类分级质量管理体系和监督抽查工作机制,对普查的各个环节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准确。

  (三)强化舆论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普查的宣传报道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和各种新型媒体,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我省开展的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开展普查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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