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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支持文旅产业克服疫情影响加快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31日10:01:51 108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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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支持文旅产业克服疫情影响加快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支持文旅产业克服疫情影响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部署,为支持全区文旅企业克服疫情影响,加快文旅产业恢复发展,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一)减免房租。2020年,鼓励盟市对文旅企业承租的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减免下半年房租。(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国资委负责,以下措施均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实,在责任单位里不再重复提及)

  (二)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文旅企业,从2020年2月1日至年底的用电价格,按照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减免企业税费。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我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当月止,对旅游业(包括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的中小企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内蒙古税务局负责)

  2.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缴费的旅游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返还,其中对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至100%。(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3.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文旅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盟市、旗县(市、区)参保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直属参保企业,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审批。(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4.受疫情影响较重,并根据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停工停产的文化旅游行业投保的旅行社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确定的实际停产停工和复工复产时间向企业给予适当保费减免。(内蒙古银保监局负责)

  二、加大企业信贷支持

  (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暂时受困的文旅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还款确有困难的文旅企业,金融机构可以展期或续贷。(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2.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和应付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和付息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和付息安排,还本和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可免收罚息。(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3.引导金融机构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文旅企业降低贷款利率,提高文旅企业贷款覆盖面,力争文旅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五)加大企业贷款贴息力度。对文旅企业年内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50%予以贴息(贴息利率不高于5%)。同一企业同一笔贷款,已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级其他贷款贴息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补助。(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负责)

  三、大力提升旅游品质

  (六)营造良好旅游市场环境。加强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建立文旅、市场、公安、交通等部门联动机制,保持旅游市场整治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组织接待“不合理低价游”、欺骗或胁迫游客购物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行为,优质快速处理游客投诉,维护游客合法权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七)创造文旅消费新亮点。

  1.在旅游旺季组织举办全区精品演艺、非遗和文创进景区、进社区活动,支持各盟市创办特色街区、开设非遗工坊等,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旅游产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2.举办全区民族工艺品和文化旅游精品展示活动,集中展示全区精品民族工艺品、非遗技艺、文创旅游商品、内蒙古音乐、内蒙古味道以及内蒙古精品旅游线路和特色旅游产品等,打造内蒙古文化旅游新亮点。(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四、激发文旅消费潜力

  (八)减免旅游景区门票。

  1.对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2020年内到A级以上旅游景区旅游一律免收门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2.对当年参加高考和中考的中学生,年内到A级以上旅游景区旅游一律免收门票。减免部分由各级财政予以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A级以上旅游景区,鼓励参照实施门票优惠,并享受同等补贴待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3.实行政府指导价的A级以上旅游景区,年内门票价格一律按照50%予以减免。减免部分由各级财政予以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A级以上旅游景区,鼓励参照实施门票优惠,并享受同等补贴待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4.对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旅游景区门票全免,免除部分由各级财政予以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九)激发文旅市场消费。

  1.制定全区研学实践指南,将研学纳入中小学教育教学计划,扶持重点旅游景区创建研学基地。(自治区教育厅、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2.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干部职工分段休假、错峰休假,倡导结合法定节假日安排旅游休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优化调整夏季作息安排,为职工周末外出旅游创造有利条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鼓励和支持各类城市发展夜间文旅消费。对城市建设的文化旅游街区给予支持,鼓励城市特色旅游街区发展夜间游览、餐饮、购物、演艺等服务。(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财政厅负责)

  五、强化旅游宣传推广

  (十)打造文旅形象品牌。

  1.支持在央视、内蒙古卫视和国内主要客源地城市投放旅游形象广告。以“祖国正北方、亮丽内蒙古”为主题,按照不同的季节、不同的宣传主题,分类策划和投放内蒙古文旅宣传广告。(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2.利用好互联网新媒体宣传。通过委托专业团队拍摄、邀请旅游达人(网红)拍摄、鼓励社会公众拍摄等方式,征集内蒙古文旅游记、图片、短视频,集中在微信、微博、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宣传投放。(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3.组织开展专项营销活动。邀请国内外知名旅行商、有影响力的专家、旅游达人等到内蒙古采风,提高内蒙古旅游吸引力。组织到国内主要客源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的城市进行专题旅游营销,提高内蒙古文化旅游影响力。(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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