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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26日10:16:17 101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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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生产能力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生产能力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生产能力,夯实粮食安全保障基础,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农业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依法严管、良田粮用,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聚焦重点区域,统筹整合资金,加大投入力度,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考核和上图入库,强化项目管理,突出抓好耕地保护和地力提升,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补齐农业基础设施短板,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切实增强农田防灾抗灾减灾能力,为提升我省粮食生产能力奠定坚实基础。

  2020—2022年,全省每年新增建设高标准农田130万亩,每年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省级示范项目10万亩,稳定保障500万吨以上粮食产能;到2022年,全省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1380万亩;到2035年,全省高标准农田保有量持续增加,建设标准和质量持续提升,农田防灾减灾能力明显增强,粮食产能明显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科学规划布局

  运用空间地理信息技术、卫星遥感影像等手段,全面摸清全省“十二五”以来高标准农田建设数量、质量、分布和利用状况。严格落实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结合区域资源禀赋和承载能力、农田建设潜力,科学编制全省“十四五”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形成省、市、县三级农田建设规划体系。按照突出重点、多措并举、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综合治理等要求,重点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特别是800万亩水稻生产功能区,集中建设高标准农田;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合理布局设计,优先建设农田灌溉小型水源设施,对已建项目区进行改造提升,持续推进高标准农田提质增效。优先支持粮食主产区、革命老区苏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工作基础好的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以下均需各地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不再逐一列出)

  (二)构建统一标准体系

  根据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结合我省实际,科学制定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报告编制大纲、建设标准、工程建设规范及工程概算定额等系列技术规范文件,健全耕地质量监测评价标准,构建符合我省实际的农田建设标准体系。综合考虑农业农村发展要求、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建设内容,提高投资标准。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

  (三)实施示范提升项目

  开展绿色农田建设示范,推动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生态涵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田园生态改善有机融合,提升农田生态功能。及时对接全国规划,加大高标准农田提升改造建设力度和建设规模。各地在确保完成年度新增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基础上,加大高标准农田示范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力度,持续对已建农田进行提升改造,严要求、高标准建成路相通、渠相连、涝能排、旱能灌、适应农机化、规模化生产的高标准示范农田。2020—2022年,省级统筹资金每年支持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省级示范项目10万亩以上,鼓励建设潜力大、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的地区整县、整乡(镇)推进高标准农田示范建设。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水利厅

  (四)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各地要根据永久基本农田和水稻生产功能区面积、规划目标、评估结果、可建后备耕地资源、资金筹措能力等因素,加快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库,提前谋划、合理布局一批储备项目。按照建设规划和项目管理要求,优化项目管理流程,规范开展项目前期准备、申报审批、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和监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移交管护等工作,实现农田建设项目集中统一高效管理。充分调动农民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积极性,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建设高标准农田。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水利厅

  (五)严格项目验收考核

  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要求,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纳入对市、县(区)政府责任制考核内容。按程序开展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评价,实行县级自查验收、设区市竣工验收和省级抽查制度,允许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验收,开展市、县两级联合验收或授权县级验收试点,实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建设质量。进一步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和激励制度,对任务完成情况好的市、县(区)给予倾斜支持,对未及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进行通报、约谈。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财政厅、粮储局

  (六)加快统一上图入库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牵头抓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运用遥感监控等技术,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全面承接高标准农田建设历史数据,建立农田管理大数据平台。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发改、自然资源、水利、烟草等部门,抓紧对接移交,及时按要求将农田建设项目立项、实施、验收、使用等相关信息上图入库、建档立卡,加快建成全省农田建设“一张图”和监管系统,实现有据可查、全程监控、精准管理、资源共享。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省烟草局

  (七)健全建后管护机制

  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建立健全“县负总责、乡镇监管、村为主体”的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高标准农田建设竣工验收后,全面做好登记造册,及时移交使用主体或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各市、县(区)要建立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经费合理投入保障机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由县级统筹用于农田管护、灾毁修复等支出。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针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的农业保险产品。各级要调动受益主体管护积极性,将建后管护落实情况纳入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范围,确保建成的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金融监管局,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八)强化新增耕地管理

  各地要以土地整理为主要手段,通过连片开发、纳入周边零星非耕地、实施土方工程、适度发展管道灌溉、应用水肥一体化设施、合理控制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等措施,切实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及产能提升工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对接,共同核定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自然资源部门要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和新增产能的核定流程、核定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经核定后,及时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库,在满足本区域耕地占补平衡需求的情况下,可跨区域调剂使用。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

  三、保障措施

  (一)压紧压实责任

  落实农田建设“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市、县两级政府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直接负责,全力抓好规划实施、任务落实、资金保障、监督评价和运营管护等工作;要充分发挥县、乡、村项目建设主体作用。农业农村部门要全面履行好农田建设集中统一管理职责,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水利、人民银行、银保监等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做好规划指导、资金投入、新增耕地核定、水资源利用和管理、金融支持等工作,协同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二)加大政策支持

  保障资金投入。健全农田建设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省、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农田建设支出责任,列入本级政府预算,省级财政承担地方财政投入的主要支出责任。省对市、县实行差别化分担原则,省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承担更多支出责任。鼓励经济较发达地区加大市、县两级财政投入,提高项目建设标准、投资标准。各地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农田建设作为财政资金保障的重点事项,加大土地出让收入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支持力度。县级财政每年要安排农田建后管护资金,确保管护制度有效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农业农村厅

  完善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使用机制。加强新增耕地指标跨区域调剂统筹和收益调节分配,拓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投入渠道。土地指标跨域调剂收益要按规定用于增加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省级财政对通过建设高标准农田新增耕地每亩给予奖补1.5万元。各地要将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务偿还、贴息等。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

  创新投融资模式。发挥政府投入引导和政策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引导商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完善政银担合作机制,加强与信贷担保等政策衔接。在严格规范政府债务管理的同时,鼓励市、县政府在政府债务限额内通过政府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对于市、县政府利用政府债券、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省级以上的资金将按照各地承担的建设任务,继续安排年度建设资金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农业农村厅、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三)强化技术支撑

  加强农田建设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队伍建设,重点配强县乡两级工作力量,满足农田建设管理工作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市场化服务力量开展耕地质量监测评价,加密监测网点,增加监测样次,完善耕地质量监测评价体系。依托科研院校,开展高标准农田关键技术研究。大力引进、推广高标准农田建设先进实用技术,加强工程建设与农机农艺技术的集成和应用,推动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水利厅

  (四)严格耕地保护利用

  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对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要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依法严管、良田粮用,实行特殊保护,防止“非农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要及时补充,确保高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按照职责及时衔接国家有关政策,加强规范管理。对因灾损毁的高标准农田,要纳入年度建设任务,及时修复、改造、提升。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和种粮激励政策,引导高标准农田集中用于重要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生产。大力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层剥离再利用,确保按技术规范将剥离后表土用于土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增加耕作层厚度,改善土壤结构。加大用地养地,扩大应用水旱轮作、粮经轮作耕作模式,实行秸秆回田,鼓励种植绿肥和增施有机肥,培肥耕地地力。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健全受污染耕地监测监管体系,改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严禁将不达标污水排入农田,严禁将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等倾倒、排放、堆存到农田,严禁受污染耕地不安全利用。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发改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

  (五)强化风险防控监管

  完善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评价等全程化、规范化防控管理体系。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农田建设宣传,提高政策措施知晓度,扩大群众监督面。加强对农田建设资金全过程监督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强化结果应用。加强工作指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肃工作纪律,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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