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江市工信局、市发改委联合出台了《镇江市节能失信行为认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节能失信行为的认定与管理,强化节能事中事后监管,推动节能管理取得实效,确保镇江能耗“双控”等工作有效落实。该《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项经营活动的用能企业、项目建设单位、节能服务机构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日常用能或经营中的节能违法违规行为。节能失信记录的对象为单位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等节能失信主体。
《办法》规定,节能失信行为认定等级按照违法违规情节的轻重,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两个等级。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且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且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年度能耗“双控”考核为未完成等级的;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节能审查意见,或未按承诺事项落实节能工作的;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的;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等情形的,将构成一般失信行为。
而被监察单位阻碍、抗拒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且拒不整改的;未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同一用能单位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其他严重违反国家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构成严重失信行为。
节能失信记录自认定之日起计算,一般失信行为有效期1年,严重失信行为有效期3年。被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的企业,将由节能主管部门列入重点关注灰名单;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节能主管部门在节能失信行为等级认定结论正式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失信记录作为联合惩戒“黑名单”推送至“信用镇江”网站,同步共享至“信用江苏”“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披露,并作为信用档案的重要内容纳入市智慧信用信息平台。
如果经节能主管部门确认,主动履行完毕节能法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并取得明显成效,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的;节能失信行为有效期届满的;其他符合移出条件的失信主体,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来源:中国镇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