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至6月18日,《黑龙江省城镇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反复修改后,于6月30日正式发布。《办法》共21条,主要对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主体、投放要求、停放要求、用户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并定于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办法》所称共享单车,是指利用城镇公共区域为居民出行提供公共租赁或免费服务的自行车及助力自行车。
依据《办法》,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城镇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的指导与监督;各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及所辖县(市)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的指导与监督,并与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监管;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是共享单车投放主体和停放秩序的责任主体。
运营企业应当制定共享单车投放相关管理规定,根据当地居民实际出行需求合理有序投放车辆。运营企业应当按照与属地城市管理部门的停放协议确定车辆投放数量、种类和计划,不得超种类、超数量、超范围投放共享单车。
城市管理部门和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停放协议约定,划定共享单车可停放区域,并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盲道、轮椅坡道、绿化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影响公共交通、人员通行的区域。
运营企业应当考虑季节变换对居民租赁共享单车需求的影响,明确年度共享单车投放与收回时间节点,严防影响冬季清冰雪作业及居民出行安全。
《办法》中提出,对多次违规停放、信用评级低的不良信用信息,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会同运营企业推送至有关部门实施个人信用联合惩戒。(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