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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2日10:05:23 128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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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 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0年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完善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和联防联控,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8〕13号)、《内蒙古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内政发〔2018〕3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因沙尘、火灾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4  预案体系

  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是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中,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包括自治区预案、盟市级预案和区直相关单位专项实施方案。

  盟市级预案体系应包含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旗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实施方案、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底线,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情况,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坚持“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实施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做到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属地负责,区域统筹。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部门联动,强化落实。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联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有序落实。

  2.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机构与职责

  设立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总指挥由自治区主席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担任,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厅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担任。组织机构、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清单见附件。

  2.2  盟市、旗县(市、区)组织指挥机构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职责。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1)监测。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要素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信息交换共享,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2)预报。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内蒙古气象台、内蒙古气象服务中心,对未来3天气象条件、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气象条件、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3)会商。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进行联合会商研判,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及时向本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政府确定的应对重污染天气管理部门提出预警发布、调整、解除建议。当预测可能出现2天及以上重污染天气时,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AQI(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日均值>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全区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由低级到高级分别为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预警,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2  分区管理

  根据自治区大气污染物传输影响、气象地理特征等情况,设置污染控制区,实行区域统筹管理。

  区域一:包括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和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准格尔旗。

  区域二:包括乌海市,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工业园区、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阿拉善盟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骆驼山矿区、棋盘井矿区、黑龙贵矿区。

  区域三:当3个及以上相邻盟市预测或发生重度(含)以上污染,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区域统筹管理。

  3.2.3  预警发布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预警分级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日均值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1)盟市级预警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

  当单个盟市空气质量AQI日均值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盟市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按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并执行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措施。

  (2)自治区级预警

  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发布橙色、红色预警。

  区域一

  橙色预警:预测区域内每个城市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预测区域内每个城市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区域内每个城市AQI日均值达到500。

  区域二

  橙色预警:预测乌海市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预测乌海市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乌海市AQI日均值达到500。

  区域三

  橙色预警:预测各相邻盟市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预测各相邻盟市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各相邻盟市AQI日均值均达到500。

  3.2.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与预警发布相同。

  3.2.5  预警审批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即将或已经达到自治区级预警启动条件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内蒙古气象局立即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会商结果和预警建议,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报批预警信息。

  自治区橙色预警,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授权办公室主任)签发审批;自治区红色预警,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授权副总指挥)签发审批;发布自治区预警解除信息,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批。

  盟市级预警发布、预警调整和预警解除的审批权限和发布程序,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确定。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启动

  发布盟市级预警时,属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发布自治区级预警时,预警启动范围内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  应急响应措施

  4.3.1  总体要求

  (1)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修订应急预案,将所有涉气企业(工程)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定期开展清单修订工作;明确预案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保预案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具体可行,做到“一城一案”“一厂一策”。

  (2)各盟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限)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3)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涉及居民供暖等民生保障类企业,根据其承担的协同处置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4)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各盟市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4.3.2  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旗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企业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运动和作业时间,确不可避免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旗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企业落实“一厂一策”应急减排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并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②扬尘源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当地实际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

  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路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③移动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盟市和旗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各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照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限行通告,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建成区行驶。

  4.3.3  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能源部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统筹实施燃煤发电企业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措施。

  (2)移动源减排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有条件的地区可利用政府购买公交企业服务方式减免公交乘车费用。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企业(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料为燃气的重型载货汽车)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3.4  Ⅰ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旗县(市、区)级及以上教育部门可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尽量做到停课不停学。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旗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4.4  应急联动

  4.4.1  自治区级预警Ⅱ级响应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等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或督导职责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启动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协同落实减排措施。同时,加强分析、研判、评估,每日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4.2  自治区级预警Ⅰ级响应

  在自治区Ⅱ级响应的基础上,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综合督查组,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和自治区各相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4.5  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5个工作日内,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包括应急响应等级、减排措施、存在问题、实施效果等,并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

  5.保障措施

  5.1  经费保障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5.2  物资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制定应急期间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设施、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并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5.3  安全保障

  各地区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后,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通知应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停(限)产期间,盟市级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确定停(限)产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要指导旗县级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派专家及监管人员到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风险辨识,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停(限)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5.4  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充实预报预警力量,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等相关领域研究。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讯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6.预案管理

  6.1  预案宣传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措施等,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6.2  预案培训

  各盟市、旗县(市、区)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6.3  预案备案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和本预案要求,修编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新修订的应急预案要及时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专项实施方案要细化各项措施,做到切实可行、科学有效。

  7.责任追究

  加强对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不利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8.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8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2.应急响应职责清单

  3.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工作流程图

  4.预警信息发布审批(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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