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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0日09:43:18 112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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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宁市监发〔2020〕4号)

  要求,现就我厅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19年以前厅机关各处室(局)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属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清理重点是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包括但不限于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设置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准入限制等。

  (二)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地商品和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者补贴政策;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等。

  (三)违法违规实行区别性、歧视性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在生产要素使用、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在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方面行政管理、监管执法中,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等。

  (四)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强制、组织、引导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等。

  二、清理主体责任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此次清理工作的主体责任部门为厅机关各处室(局)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主体责任部门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进行清理。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程序

  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要严格对照清理重点,逐项研究分析相关政策措施,认真做好清理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与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对该政策措施予以废止;部分内容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对有关内容予以修改,确保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应废尽废、应改尽改。部分政策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妨碍公平竞争,但若符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

  (宁政发〔2016〕79号)例外规定的,则可以继续保留实施。

  对于上述政策措施,应明确具体的实施期限,并在清理结果中予以说明。

  四、及时报送清理结果

  厅法规与标准处负责本次清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共性问题。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要按照时限要求,安排专人抓紧开展清理工作,并对清理工作开展情况、梳理文件数量、废除和调整的政策措施等清理结果于3月15日前报法规与标准处,由法规与标准处统一汇总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同时在厅机关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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