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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月6日举行的广东省政府新闻办疫情防控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广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来向东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对于在微信编造或转发与疫情相关不实信息的行为,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可以由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批评教育、具结悔过,或予以相应治安处罚;如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则将构成刑事犯罪。


  对于此类刑事犯罪的类型,来向东介绍,首先,对于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其次,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再次,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在这里,检察机关有义务提示广大市民,必须依法使用网络,不信谣、不传谣,凝聚社会正能量,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社会力量。”来向东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