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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8日10:23:23 136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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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工作,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建监督〔2018〕172号)中监理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标准,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设监督处。

  联系电话:0731—8895017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28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

  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为规范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工作,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建建〔2018〕152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建监督〔2018〕17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使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发布和使用。

  二、评价的组成和分值构成

  信用评价由基本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三类信息组成,主要包括企业资质、人员实力、监理服务业绩、行业资信、安全质量和处罚信息等。

  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按加减累积方式计算,基础分值设定为55分。相关评价因素中,基本信息20分、优良信息25分,采用加分制计取;不良信息30分,采用扣分制计取。

  三、信用评价的申请和实施

  申请信用评价的,由企业向其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核发

  地或者住所地的市州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市州和县(市、区)注册的企业向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核发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省工商注册的企业,向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住所地的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

  在我省两个以上市州和县(市、区)设立分公司的外省企业,向其中任一市、州的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且原则上两年内不得改变。

  信用评价由计算机自动实施,每季度一次。评价结果于每季度末月20日20时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公示5天。公告时间为每季度末月30日20时,企业可自行前往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查阅和打印。

  评价结果公示期内,企业对自身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或对其它企业的信息及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投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诉和投诉经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可视具体情形转发至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进行)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开。申诉和投诉的处理原则上在季度末月30日20时前完成。

  评价结果使用过程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信用信息弄虚作假行为,确需对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进行修改的,报送至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修改。此期间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修改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发布修改公告,不影响其他企业本季度评价结果。

  四、信用评价的考核依据和计分细则

  信用评价的考核依据包括企业资质、人员实力、业绩、行业资信、获奖情况以及处罚信息等。企业可自行登录湖南省智慧住建云信用评价系统,录入本企业人员实力、业绩、刑事处罚等相关信用信息,查阅相关信息项与评价结果。登录系统的方式可采用数字证书、电子营业执照、用户名口令等,与登录湖南省智慧住建云安管人员审批系统等方式一致。相关协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可登录该系统录入企业获奖情况、建筑安全质量管理情况、行政处罚以及不良信息等相关信用信息。其它信息由系统自动采集。

  (一)人员实力。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省专业监理工程师得分按照相应人员的数量与分值相乘获得。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按每人3分计取,省专业监理工程师按每人1分计取。一人多证的按最高分计。

  (二)服务业绩。监理服务业绩(业绩金额以合同为准)由企业录入相关信息的同时,招标工程上传中标通知书、合同和监理业务手册扫描件;非招标工程上传合同和监理业务手册扫描件。其中,全过程咨询项目,按合同比例进行折算后确定相应金额;联合体中标的,按联合投标协议约定的各自工作量所占比例加权折算的原则确定各自业绩。

  (三)外拓业绩。外拓业绩(湖南省注册企业在省外的服务业绩)由企业自行录入,招标工程上传中标通知书、合同和监理业务手册扫描件;非招标工程上传合同和监理业务手册扫描件。

  (四)建筑安全质量管理情况。

  1.国家级奖项及省市级奖项中不属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专业工程的,不予计分。

  已经获得除中国钢结构金奖以外的国家级奖项的工程项目,再次申报获得其他国家级奖项的,不论时间年限均不计分。

  2.联合体获奖的,按联合投标协议约定的各自工作量所占比例加权折算的原则确定联合体各方的信用分值。

  3.市州级奖项应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文件明确奖项名称、评定标准、工程类别和数量。

  (五)优秀监理企业表彰。国家级优秀监理企业,指中国建设监理协会颁发的最新一期中国先进工程监理企业。省级优秀监理企业,指湖南省建设监理协会评选的最新一期湖南省优秀监理企业。

  (六)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分别以刑事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省厅公布文件为考核依据。

  刑事处罚信息由企业录入信息的同时上传相关资料扫描件。

  同一违法违规事项同时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的,按照最高处罚决定的分值扣分。同一违法违规事项先后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的,按照首次处罚决定的分值扣分。

  (七)差别化管理,以省厅按照《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制度实施办法》公布的工程监理差别化管理企业名单为准。

  五、采集录入信息的时间要求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原则上应当自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集录入工作(信用评价系统采集录入信息起始时间为9月11日)。信息自采集之日起通过湖南省智慧住建云公示。

  信息公示期内,企业对自己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采集该信用信息的单位提出申诉;对其他企业有异议的,可以向采集该信用信息的单位提出质疑,同时提交与申诉或质疑相关的证明材料。各信息采集单位在收到申诉或质疑后自行核实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每季度末月20日20时前,修改后的信用评价信息自动公示时间满72小时的,进入本季度信用评价;不满72小时的,进入下一季度信用评价。

  六、评价结果的运用

  取得监理业企业资质证书不满720天的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分值按全省平均值计取,如果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分值高于全省平均值,则按该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分值计取。

  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在招投标市场监管中应用。招标评标使用的信用评价结果,采用投标文件截止之时的最新季度信用评价分值。

  七、信息的来源与共享

  纳入信用评价的信息原则上从湖南省智慧住建云征集。人员实力、业绩、获奖、刑事处罚等相关信用信息,一般由相关主管部门、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录入,其它信息由系统自动采集。

  鼓励省外入湘企业参与信用评价。与我省签署了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共享备忘录的省区市发布的相关信息可以用于信用评价。与我省签署信用评价结果共享备忘录的省区市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可以用于我省招标投标市场监管。

  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共享备忘录和信用评价结果共享备忘录的签署情况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公布。

  八、弄虚作假问题的处理

  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和使用期内,发现企业有未如实录入人员实力和变更监理服务业绩,伪造、变造中标通知书或者合同资料的,重复录入相关信息等行为,影响信用评价结果且对其有利的,给予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等。企业有未如实录入或者未及时录入刑事处罚行为,影响信用评价结果且对其有利的,延长刑事处罚决定书使用期限90天。即:刑事处罚决定书在信用评价的使用期由360天延长至450天。

  附件: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信息采集要求及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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