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市场经济以法治、信用的方式界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以及企业与市场的关系,现实中由于缺乏市场规则和缺乏执行规则的资源和手段,导致较为严重的经济无政府主义,从假冒伪劣、地方市场割据、行业垄断到虚假广告和金融欺诈,以及普遍的逃税行为等,制约了经济的发展。
市场体系有效运作必须建立完整制度、规则和执行规则的手段,制度和规则必须随市场的扩张和交易活动的复杂化而变化。更自由和开放的市场需要更多和更严格的规则,市场扩张后的交易活动增加,导致了新的监管机构的出现以保证市场规则得到遵守,市场秩序得到维持,交易费用和社会福利损失得以减少。有效运作的市场经济受不同层次、领域的网络式制度体系约束,依靠法律和利用诉讼的成本较高,必要的信用监管是保证市场有效运行的重要制度安排。
建立遵从公开、透明、专业等诸项原则的现代信用监管制度,引入更严格、更完善的市场规则,有利于倒逼政府行政行为从直接控制到基于规则的监管的转变。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萌发地,浙江省结合政府数字政府建设,积极推进“信用浙江”建设数字化转型,在信息归集共享、协同应用等方面开展诸多工作,初步形成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总体框架,受到李克强总理的充分肯定。因此有必要对现阶段浙江信用建设模式进行总结提炼。
二、浙江省信用监管数字化转型关键:
“数据共享”、“业务协同”
失信行为信用监管重点在于部门间联合、协调一致采取行动,部门联合的效果决定失信惩戒制度的运行效果。信用监管数字化转型致力于提高监管有效性和针对性:
一方面,通过各监管部门间信用数据共享,缓解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联合行动,降低监管成本。
另一方面,如果信用主体失信,某一监管部门不施行惩戒,则因此会被外界认为信用监管缺位,其监管部门的声誉等会受损,从而迫使监管部门加强业务协同,积极监管,配合其他部门打击失信行为。
浙江省信用监管在政府数字化转型中是基础性模块,与政府各部门是相互交叉和协同关系,通过信用数据归集的全面性和业务协同的有效性,降低不同信用主体信息不对称程度,形成政府有为、市场有效的公正监管格局,逐渐构建起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浙江省信用监管数字化转型的关键在于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和业务协同机制,促进数据归集的全面性规范性和信用协同的常态化动态化。
三、信用监管数字化转型的“浙江模式”
信用监管数字化转型的“浙江模式”,核心在于打破部门信息孤岛,通过业务流程再造,实现行业监管的有效性、及时性和精准性。在浙江政府数字化转型中信用监管是基础性、通用性和泛在性模块,主要任务是:
在数据资源系统层,依托公共信用库,归集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加工形成的信用产品纳入信用产品主题库。
在应用支撑系统层,开发信用数据共享接口等信用工具。
在业务应用系统层,信用产品通过信用工具为部门提供信用服务,实现业务协同。
(一)数据共享机制的构建
通过信用数据共享,形成红黑名单、信用评价、信用档案等信用产品,为各部门业务开展提供参考。
一是建立公共信用指标和评价体系。对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政府机构5类主体全面归集信用信息,开展公共信用评价,建立信用档案,截至2019年6月,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覆盖企业239万家,18周岁以上自然人4233万人、社会组织5.4万家、事业单位3.4万家、政府机构4853个,其中政府部门4753个、地方政府100个。《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19版)》《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2019版)》涵盖46个省级部门、169个信息项、2648个数据项,形成标准化公共信用指标和评价体系,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四类主体评价结果实时更新,政府机构按季度更新。
二是建立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以红黑名单为依据开展信用联合奖惩,截至2019年6月已归集红黑名单信息349.9万条,红名单覆盖3个部门,共计3类232.7万条,黑名单覆盖21个部门,共计22类117.2万条。红黑名单信息通过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至各监管部门的业务办理系统中,在进行许可办理、资金给付、荣誉认定等行政事项中作为重要参考。
(二)业务协同机制的构建
浙江信用协同应用以行政领域为突破口,在审批服务、行政监管、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和其他政务事务等五大领域,对应不同应用场景,设置信用数据共享接口,实施系统(平台)改造,推进公共信用与政府履职深度融合,使信用成为行政管理、社会治理重要参考依据,政府实施联合奖惩和精准监管重要支撑。在此基础上,通过提供公共信用产品和开发信用数据不断拓展社会和市场协同应用。
一是审批服务领域应用。通过对省、市、县权力运行系统、市县政务大厅“一窗受理”系统及部门自建业务系统嵌入式改造,在备案、审批、核准、资格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中,作为事项办理、实施联合奖惩和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依据,结果实时反馈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截至2019年6月已接入省权力运行系统,实现17个省级部门应用。
此外,省发改委办公系统、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浙江省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系统等34个省级部门系统和杭州市统一行政权力运行系统、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湖州市特种设备综合管理系统等92个地方系统也完成信用协同应用。
二是行政监管领域应用。与执法监管、基层治理、行政处罚等平台系统对接,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信用查询次数累计36.07万次。
三是公共服务领域应用。公共服务类事项应用公共信用产品的目的是提升服务的效率和精准性。对公积金、医疗、社会保险等公共服务领域中的信用优秀、红名单服务对象,提供优先办理等便利性激励措施。目前已接入11设区市85个系统,批量查询对象总数达254万余次。
四是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应用。推进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政府土地招拍挂、政府采购、矿业权招拍挂等方面应用。将公共信用产品嵌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平台系统,信用状况作为选择交易主体的重要依据或参考,对黑名单主体实施限制性措施。
目前接入省级评标专家库公开征聘系统和省重点工程电子招标监督平台及54个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五是其他政务事务领域应用。通过为部门提供嵌入或开通便利化查询等方式,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考聘用、考核、任用等工作中,作为重要参考;在各类评优评先、表彰奖励工作中,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采取限制参评、撤销表彰奖励等惩戒措施。
“浙政钉”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已完成查询功能模块,向各单位用户提供信用查询服务。从涉及领域看,评优评先占31.6%,行政奖励事项占30.3%,资金安排占15.8%,行政处罚和人事招录均占0.7%。六是市场化社会化应用。推进在社会民生等领域应用公共信用产品,拓展社会化、市场化守信激励措施,对信用优秀、红名单主体在物品租用、交通出行、餐饮购物等多方面提供便利和优惠。
(三)信用监管成效日显
浙江省信用监管数字化转型,在促进信用应用与政府履职深度融合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初步构建形成以信用为核心的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一方面,实现了重点监管和精准监管。通过提供查询服务和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在事前根据不同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对信用等级较差和审批服务中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在已实施信用核查的48.26万办件中,优先办理32467次,不予办理773次,从严办理583次,其中1192个主体被纳入重点监管名单。
另一方面,实现了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对接,推进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融资服务、信用风险管控等事务中应用公共信用产品,通过缓解信息不对称程度,助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升服务效率。
四、总结及建议
信用监管数字化转型致力构建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新型监管机制,形成政府有为市场有效的公正监管格局。信用监管数字化转型的“浙江模式”重点在于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和业务协同机制,推进数据共享全面性规范性和信用协同常态化动态化。
数据共享机制构建主要围绕公共信用指标体系、评价体系以及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展开,业务协同机制则以行政领域为突破口,在审批服务、行政监管、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和其他政务事务等五大领域,对应不同应用场景,推进公共信用与政府履职深度融合,不断拓展市场化社会化协同应用。
借鉴信用监管“浙江模式”经验,为推进全国信用体系建设进程,提高信用监管有效性和针对性:
一是强化信用平台一体化质量,健全信用数据共享机制。打通部门和地方业务系统的数据流和业务流,建成信息归集、产品研发、信用应用、成效反馈的闭环信用监管管理体系。
二是优化信用评价体系,提高信用协同应用的有效性。推动省级有关部门出台红黑名单认定和管理制度和构建行业评分体系,为行业分级分类精准监管创造条件。
三是加强重点领域和人群信用建设。研发政府诚信指数,促进信用监管向基层拓展,倒逼政府不断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建立信用综合监管体系和联合奖惩体系,对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生态环境、非法行医、非法办学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治理。(来源:《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