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和质量管理的通知
交办公路〔2019〕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提高农村公路整体服务水平,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和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提升工程品质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是“四好农村路”的基础,也是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根本保证。近年来,各地区交通运输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指示批示精神,不断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在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推动了农村公路从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同时,部分地区也反映出农村公路质量监管薄弱、工程质量问题有所反弹的情况。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树立“高品质建设就是最好的养护”理念,按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8〕152号)、《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2111—2019)要求,切实强化农村公路建设和质量管理,勿让民心工程变失心工程。
二、推动制度建立,强化建设管理
(一)规范建设管理程序。一是统筹考虑城镇和乡村发展,强化国土空间规划、乡村振兴规划指导约束作用,因地制宜构建层次清晰、功能完备的农村公路网络。二是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坚持发展与财力相统筹、速度与能力相匹配、需求与民意相结合,合理确定公路技术等级。三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依法进行招标,重点项目应单独招标,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多个项目一并招标。
(二)推动建立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鼓励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四不两直”的要求,采取随机抽取项目、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抽查。二是建立约谈挂牌督办制度。省级、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质量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对农村公路质量问题频发、质量形势严峻的地区,或者质量问题十分突出的工程项目,组织约谈或挂牌督办,挂牌督办结果应向社会公开。三是建立信用评价机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建设信用评价体系,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有关单位进行评价,并实施相应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三)落实“七公开”工作制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核实处理,保证监督渠道畅通,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加快形成“政策透明、制度公开、要求明确、管理有效、监督到位”的长效机制。
三、压实质量责任,加强质量监管
(一)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一是严格落实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二是严格落实项目业主责任制,制定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目标,落实专人负责质量管理,加强对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履约管理,组织开展质量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质量问题。三是严格落实合同管理制,项目业主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签订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等相关条款,并签订质量责任书等,确保农村公路项目高质量完成。
(二)强化项目监管能力。一是强化基层质量监督能力建设。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机制,落实机构和人员,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职责。二是强化质量关键环节管控。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提升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耐久性的实施意见》(交办安监〔2018〕139号)要求,重点把控设计关、开工关、公示关、技术交底关、原材料质量关、验收关、考核关、信用关等“八大关”,提升质量把控能力。三是强化社会监督。鼓励聘请技术专家,组织当地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和项目验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群众质量监督员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三)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可采用巡视检查、突击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重点加强从业单位执行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情况、从业单位关键人及关键设备到位情况、影响工程安全耐久的关键部位和关键指标、试验检测工作、工程档案管理等抽查检查。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建设主体责任,提高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为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乡村振兴提供坚强的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