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函〔2019〕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13日
广西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我区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做好全区农用地(耕地,不包括园地、林地)安全利用工作,确保全区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粮食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改善农用地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以农用地安全利用为重点,采取安全利用类措施,有效控制农用地的环境风险,切实解决当前面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需要。
二、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立足我区土壤实际,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优先保护农用地环境质量,对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农用地实行优先保护、严格管理。
(二)分类管理,管控风险。根据土壤和农产品污染状况详查(普查)结果,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三个类别,对未污染的农用地优先保护,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农用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采取安全利用措施,有效降低农产品污染风险。
(三)明确责任,形成合力。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农用地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在组织引导、政策支持、要素投入、强化服务等方面的作用,确保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持续深入推进。学习借鉴国内外农用地安全利用经验做法,树立先进典型,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积极开展广西农用地安全利用示范区建设。
三、目标任务
以保障粮食安全为目标,以水稻种植区为重点,在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因地制宜推广应用农艺技术,采取安全利用类措施,形成农用地安全利用技术体系,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到2020年底,全区农用地安全利用率达到85%以上,基本形成全区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体制机制。
四、主要工作
(一)分解落实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任务。根据2017—2018年广西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及国家最新调整的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任务,明确细化目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到2020年底,全区农用地安全利用率达标。(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局、粮食和储备局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二)划分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广西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结果、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初步结果、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等调查监测数据,结合利用方式、地形地貌、污染程度、集中连片等因素,以乡镇为单元,统筹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全面划分为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等三个类别。(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局、粮食和储备局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三)推进农用地安全利用示范建设。
1.制定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自身实际,及时制定本级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统筹与技术支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粮食和储备局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2.筛选适宜的农用地安全利用技术。为切实推进轻中度污染农用地安全利用,运用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推荐技术,因地制宜采取酸化土壤调节、优化施肥、品种调整、水份调控、叶面调控、深翻耕等农艺调控措施,减少污染物向作物特别是可食部分转移。结合地方种养特色,推广“稻—鱼、稻—虾”等生态种养模式,发展富硒稻米产业。(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粮食和储备局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3.加快推进农用地安全利用。立足本地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严格开展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其中,目标任务较重的县要在农用地相对集中连片地区,以乡镇为基础单元开展示范工作,建设农用地安全利用集中推进区。目标任务较轻的县要以村为基础单元,建立农用地安全利用核心示范区。示范区建设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集中采购农用地安全利用技术产品,通过厂家送货到村组、村组分发到农户、指导施用到田块的方式,确保补贴产品入户下田。(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4.建立综合效果监测点。在农用地安全利用水稻示范区内建立综合效果监测点,每100—1500亩中稻或晚稻建立1个综合效果监测点,对土样和稻米进行重金属污染物检测。(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5.开展示范区安全利用效果评价。建立健全农用地安全利用效果评价机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NY/T3343—2018)对农用地安全利用示范效果进行评估并编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于2021年1月底前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作为农用地安全利用率的核算依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四)强化重金属等污染源监管。
1.深入推进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打击非法排污行为,切断镉等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的污染途径,切实防止边治理边污染。(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粮食和储备局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2.对难以有效切断重金属污染途径,且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突出的农用地,应当加快采取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等严格管控类措施,降低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风险。对土壤重金属污染较轻的农用地,建立健全科学施肥(药)管理和技术体系,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大力治理白色污染,加强秸秆资源化利用,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促进养殖业生产清洁化和产业模式生态化。(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粮食和储备局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五)建立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台账。各地要及早做好迎接国家对广西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检查的准备,完善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台账,及时总结工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六)核算农用地安全利用率。各市县要根据《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核算办法(试行)》,对本地农用地安全利用率开展自评估,并以市为单位分别于2019年底、2020年底,将年度农用地安全利用率与核算过程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五、资金筹措
创新多元化融资机制,不断拓宽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的资金来源,在努力争取中央专项资金的同时,各市县要积极落实投入责任,为项目提供资金保障。因地制宜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治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先建后补等形式,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落实有利于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产业发展的税收、信贷、补贴等政策,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农用地安全利用项目建设提供支持。(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统筹推进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加强协调联动,建立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协同配合,形成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合力。(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负责)
(二)加大研发力度,加强科技支撑。整合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科研力量,大力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的基础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等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研发农用地安全利用效果稳定成本低的技术及产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配合)
(三)加强宣传教育,推进公众参与。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开展农用地安全利用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农用地安全利用方针政策和先进经验,营造推动农用地安全利用良好氛围。充分尊重社会群体的意愿,引导群众自觉开展农用地安全利用,不断提升农民群众的参与度,形成推动农用地安全利用、共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局面。(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