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规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推动实现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标准的统一,强化市场化约束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改委、证监会发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两份配套文件——《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说明书编制要求(征求意见稿)》《公司信用类定期报告编制要求(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定位于基础性规范,着力对市场需求迫切的框架性标准进行统一规定,立意完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制度,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规则统一,促进我国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在适用范围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适用本办法,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在企业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方面,《管理办法》要求,企业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在债券存续期内,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债券价格、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在中介机构信息披露方面,《管理办法》提出,为债券的发行、交易、存续期管理提供中介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和自律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并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专业意见以及其所披露的其他信息负责。同时,中介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供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中介机构认为企业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
此外,在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方面,《管理办法》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证监会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债券信息披露的行政监督管理。证监会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对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行政处罚,开展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工作。同时要求,市场自律组织应当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相关自律规则,并对外公布。对企业、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自律规则或相关约定、承诺的行为,可按照自律规则采取自律措施。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对投资者保护机制条款的规定,有利于强化发债主体的责任,为相关债券违约后的市场化、法治化处置提供保障,提升对公司信用类债券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同时,有助于改善企业融资环境,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国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来源:中国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