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关于深化生态环境科技体制改革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实施意见
环科财〔2019〕109号
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学观测研究站: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科技体制改革系列文件要求,经中共生态环境部党组会议审议同意,现就深入推进生态环境科技体制改革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切实发挥科技创新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支撑与引领作用,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科技创新能力体系建设
(一)构建支撑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科技创新格局
引领聚集各方科研力量和科技资源,投入到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环境保护中,更好地发挥科技支撑作用。针对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环境管理的科技需求,聚焦重大创新方向,优化调整科研力量布局,完善科技创新体系,促进科技成果支撑引领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打造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
争创生态环境领域国家实验室。以现有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为基础,进一步凝练重大创新方向和创新目标,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土壤与地下水保护修复、固体废物资源化、核与辐射安全、生物多样性与生态安全、环境健康与风险防控、气候变化与协同治理、海洋生态修复与环境治理、绿色发展与环境政策综合模拟等领域,支持创建若干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
给予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和科学观测研究站等部级科技创新平台稳定的运行维护支持,促进优势学科领域实现国际上的并跑领跑。强化部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与绩效评估工作,对成绩突出的在科研项目立项、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建设资金奖励。
支持部属科研单位和部级科技创新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环境科普活动,大力推进科研项目成果科普化,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
(三)推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模式
支持部属科研单位围绕国家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战略部署,联合全国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优势科研资源,建立科学研究与行政管理深度融合的联合研究中心和攻关中心。鼓励围绕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需求,探索建立若干产学研用相结合、权责清晰、组织高效的区域创新平台或研发基地。鼓励围绕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技术研发、装备研制、工程示范和产业发展,与科研院所、企业合作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形成协同创新和融合发展新模式。完善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鼓励部属科研单位围绕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与有关单位合作建设成果转化示范基地。
(四)完善实施仪器设备与数据共享机制
优化整合生态环境领域现有各类科研基础设施、大型仪器设备等资源,统筹监测、调查、科研项目等数据,构建仪器设备共用、数据资源共享的机制和多层次开放服务机制。实行部属科研单位仪器设备与数据共享评价制度,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部属科研单位修缮购置专项等资金投入的重要依据。
二、优化科研立项,加大投入力度
(五)推动重大科研项目立项实施
围绕国家重大发展战略,聚焦重大科学问题,凝练生态环境领域关键科技需求,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生态文明建设为目标,超前谋划设计区域性、流域性、海域性重大科研项目。围绕贯彻落实国家核安全观,凝练核与辐射监管领域关键技术与重大装备需求,设计储备重大科研项目。推动重大科研项目立项实施,部属科研单位应进一步明确自身定位和科技创新优势,建立有利于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实施和科技成果产出的工作机制,推动建设规范化的生态环境科研项目管理专业机构。
(六)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对适宜由部属科研单位或其他社会力量承担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采用直接委托或竞争性购买等方式,实行合同化管理。部属科研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依法纳税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等政策,税后收入由受托单位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支配。
三、深化科研管理“放管服”改革
(七)赋予部属科研单位更大自主权
充分尊重科研院所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内部机构调整、绩效工资分配、评价考核、科研组织等方面的管理权限。部属科研单位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现状,在核定的内设机构总数内提出调整建议,经征得分管业务工作的部领导同意后,报部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的内设机构框架下,部属科研单位可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研究团队。部属科研单位完善内部用人制度,根据科技创新事业发展需要,在主责主业范围内自主设置岗位、自主聘用工作人员、自主聘用内设机构负责人。对科研实力突出、高层次人才集中、管理规范有效的部属科研单位,可适当增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领导人员可参照《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部属科研单位逐步建立实施章程管理制度,明确职能定位、权力责任和业务范围。实施章程管理的单位,可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变更和取消单位的内设机构。
(八)强化部属科研单位绩效管理
部属科研单位要制定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明确绩效目标及指标。按照权责利效相统一和分类评价原则,建立以创新、结果和实绩为导向,以支撑服务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为核心的评价考核机制,突出中长期绩效管理,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开,并作为部属科研单位财政拨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领导人员考评奖励、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职称评审等的重要依据。
(九)简化科研活动过程管理
在项目管理、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国际合作等科技活动中,精简申报要求,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一般性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减少项目材料的重复报送,减少项目执行期、人才培养期、科研基地建设期之内的过程管理程序。合并项目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实施针对关键节点的“里程碑”式管理和结果导向的绩效管理。赋予项目负责人在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和团队组建等方面更大自主权。部属科研单位建立完善有利于科研活动的设备耗材采购管理制度,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简化采购流程,缩短采购时间。
(十)区别管理科研人员国际合作交流活动
承担科研任务的人员(含担任领导职务同时承担科研任务的专家学者、返聘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学术交流合作,应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计划单列。出国(境)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应根据科研实际需要从严控制,不列入限量管理范围。对计划外确需临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应在报批时说明理由,部相关主管司局按有关规定审批并办理。鼓励科研人员申请国家留学基金等学术交流与培训项目。
四、推进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加大专业领域人才培养力度
切实营造有利于专业人才发现、储备、培养和再教育的良好环境,部属科研单位加大生态环境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培养力度,在承担项目、自主选题、奖励、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支持科研人员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瞄准前沿开展自由探索,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机制。加大青年人才培养力度,优先支持青年人才牵头申报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并保障科研条件。做好研究生培养工作,充分发挥部属科研单位在生态环境领域的专业优势、学科优势和师资优势,整合教育资源,扩大招生规模,健全学位层次和教育基础设施,完善研究生培养共建与资源共享机制。
(十二)建立灵活的高层次人才引进交流机制
部属科研单位根据创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和牵头实施国家重大科技创新任务需要,制订年度急需紧缺高层次等优秀人才引进计划,明确激励范畴和考核标准,制定有关内控制度办法。简化招聘流程,可采取“一人一议”决策方式和灵活多样的引聘方式自主引进、自筹经费、自定薪酬,所需岗位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指标,其薪酬在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
(十三)改进创新科技人才评价考核方式
鼓励部属科研单位建立科技人才分类评价考核体系。按基础研究、支撑决策、技术服务等类别制定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人才差异化评价标准,优化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突破唯论文、唯学历、唯项目、唯奖项的人才评价障碍,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将科研成果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决策支撑作用、成果转化效益和科技服务满意度等作为人才评价、聘用和考核的重要指标。
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地
(十四)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科研人员受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评估、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科学普及等,均纳入科技成果转化范畴。对横向项目,依据合同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管理。横向项目完成后获得的净收入,优先按合同约定提取报酬,如无合同约定,允许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对完成和转化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十五)推进实施科研人员股权激励
部属科研单位积极探索符合科技成果特点和本单位实际的转化机制和创新模式,对市场急需、可能形成国产化优势的技术成果,可采取投资和技术入股方式进行转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给予科研人员和团队不低于60%的股权激励保障。部属科研单位内设研发机构负责人可依法依规获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和股权奖励。在科技成果定价、收益分配基准、股权分配等方面领导班子要集体决策、勇于担当,并建立健全股权激励相关的执行机制与监督机制。
六、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
(十六)大力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
要大力弘扬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厚植家国、民族、为民、事业情怀,崇尚学术民主、坚持诚信底线,反对浮夸浮躁、投机取巧和“圈子”文化。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环境,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投身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取得科技新突破,创造新业绩,支撑美丽中国建设。对在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重要原始创新、获得重大科技突破、做出杰出贡献的科研团队和人员,予以一定的奖励,并适当扩大其团队规模,优先推荐其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支持其参与国家重大人才计划的竞争,支持其承担更多的部门预算项目,宣传报道其先进事迹。
(十七)落实科研诚信责任
完善生态环境领域科研诚信制度,建立科研人员信用记录,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实行“零容忍”“一票否决”、终身追责和联合惩戒。对于违反作风和学风的科研人员,视情节给予通报并向社会公开,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采取减少或取消其科研项目和研究经费、降低或取消其岗位等级、取消参与表彰资格、撤回相关荣誉称号、追究相关责任等处理措施。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十八)全面加强党的领导
部属科研单位要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科技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发展。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的鲜明导向,把完成好科技创新攻坚克难的重大任务、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科研人员的获得感和荣誉感,作为检验党建工作的重要标准,注重发展优秀青年科技骨干加入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以党建工作新成效保障党中央和部党组各项改革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穿到改革全过程、落到实处,积极推进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等公开,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坚决防止改革中滋生腐败。助力打造“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科技铁军。
部科技、人事、财务等部门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归口联系司局加强对部属科研单位的指导和支持,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效。部属科研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抓落实第一责任人,要强化担当作为,狠抓组织落实,结合实际情况,半年内制定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等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相关工作体系和配套制度,确保各项改革措施稳定有序、公平公正推进落实,真正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更大贡献。
生态环境部
2019年12月2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1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