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新闻出版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
《意见》明确提出了,在科研活动中禁止的行为。包括个人信息、科研成果造假或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弄虚作假,骗取科研项目(专项、基金)、科技奖励、荣誉或称号等;违反科研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执行;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违背科学伦理等多方面。
对那些违背科研诚信的人员,《意见》提出,将加大惩处力度。包括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等处罚,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等其他处理。此外,科研诚信状况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等挂钩。科研失信责任主体将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信用中国(四川)实施联合惩戒。
四川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旨在遏制科研不端行为,建成覆盖全省的科研信用体系,形成惩处有力的科研制度规则,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环境。(四川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