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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0日11:34:10 94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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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19〕3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

  “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进一步降低企业市场准入门槛和制度性交易成本,有效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充分释放企业创业创新活力,更好地服务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现就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4号)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照后减证、放管并重、依法改革的原则,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持续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523项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以下统称地方层面设定)的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清单要定期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领域,企业获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三、重点内容

  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别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管理。

  (一)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

  取消审批后,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相关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信息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及时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二)审批改为备案。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有关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备案,由市场监管部门将采集的备案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确需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要简化备案要素,明确完成备案手续的条件,原则上实现当场办结;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对企业违反规定不备案、逾期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准确的情形,要明确监管规则,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实行告知承诺。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性、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有关主管部门应将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活动,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有关主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四)优化审批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不具备取消审批或实行告知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针对企业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下放审批权限。对由市县政府(含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实施更为便捷高效、能够有效承接的事项,应将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给市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最大程度实现区内企业就近办事。二是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要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主动压减审批时限。三是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四是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和存量情况。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要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同时,结合实际工作,积极探索其他创新举措。

  四、强化信息共享应用

  改造完善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海南政务服务网、海南商事主体登记平台(海南e登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各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业务办理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健全涉企经营许可信息归集、共享和公示的路径和通道,实现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涉企信息及时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归集至省级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政府信息集中共享。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改造完善“海南e登记”平台,增加“涉企经营许可办理辅助查询功能”;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将需申请许可企业的设立、变更等登记注册信息,及时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将相关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升级改造本部门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业务办理系统,确保能够与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及时收取利用企业登记信息,纳入监管范围,对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在办理经营许可事项时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及时推送共享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按照“谁审批,谁推送”的原则,将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包括准予许可和不准予许可两种情形,不包括尚未办结的情形)产生的结果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涉及部门垂直管理信息业务系统的,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向上级部门汇报,抓紧出台便捷可行的信息归集共享实施方案。省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建设完善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支撑海南政务服务网与各部门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负责归集相关信息并在省级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展示;协调做好海南政务服务网等相关信息化系统的升级改造。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推进各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在海南政务服务网的录入和更新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归集相关信息并在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展示。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监管责任,针对改革事项分类制定完善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增强监管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层层压实责任,确保积极稳妥推进。各市县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积极稳妥推进本市县“证照分离”改革。省市场监管局作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牵头部门,要积极协调推进改革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省司法厅要积极推进相关规定的立改废工作。省商务厅要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分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调整情况,及时对本地区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项适应的管理制度。

  (二)提升服务质量。各部门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要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由企业评判服务绩效。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扩大政策知晓度。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微信等多种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工作,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让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改革政策,形成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四)狠抓工作落实。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创新开展工作。要密切跟踪改革试点进展,总结评估试点情况,及时完善政策举措,发现和推广典型经验,确保试点取得预期成效,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要强化督查问责,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适时予以表彰;对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要严肃问责。

  附件:1.“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

  2.“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地方层面设定,201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