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市场监管局近日出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暂行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可以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该办法适用于对已经履行法定义务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信用修复。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在海南省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时补报并公示年度报告后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以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适用信用修复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补报年度报告后的年度均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积极配合登记机关对补报并公示的年度报告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全部为“未发现问题”“未发现本次检查涉及的经营活动”或者“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企业信用修复按照企业申请、受理审查、检查核实、批准决定、立卷归档等程序进行。
据了解,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在全国率先以自贸区立法的形式规定了企业信用修复制度。(海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