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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03日10:03:54 75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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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9〕8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江苏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了《江苏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水利厅

  2019年9月27日

  附件

  江苏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54号)《江苏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指由省财政设立,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支持我省农村水利建设与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河湖管理、水资源节约管理与保护、河湖采砂及水行政执法管理等方面的资金。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中央财政下达的水利发展资金与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统筹安排使用,除中央财政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4年,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优先,强化监督”的原则。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总体建设方案或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省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水利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省财政厅职责:负责编制水利发展资金预算;会同省水利厅制订资金管理办法;对省水利厅提交的资金分配建议计划审核后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绩效管理总体工作,复核省水利厅设定的绩效目标,复核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结果,确定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依法依规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等。

  (二)省水利厅职责:负责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参与制订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会同省财政厅制订发布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分配及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数据统计和阶段性工作总结;负责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确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工作,提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监督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依法依规公开专项资金和项目相关信息等。

  第六条 省以下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职责,由各地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的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下达、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等监管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水利发展资金用于以下范围:

  (一)农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用于农村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

  (二)中型灌区节水改造,用于中型灌区建设和节水改造等。

  (三)农村河道疏浚整治,用于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程、农村生态河道建设、农村河道长效管护等。

  (四)农村饮水安全(农村供水),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农村供水)工程建设。

  (五)水土保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水土保持预防保护、生态修复、监测监管等。

  (六)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用于列入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名录的水利工程(不含堤防)、水库工程及工程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白蚁防治、水土保持、安全鉴定、划界确权、检测监测、动力及材料消耗、小型水库管护等;省水文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水库管理与保护;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等。

  (七)河湖管理与保护,用于流域性河道和省管湖泊的管控、监测评估、规划编制等;省管湖泊网格化管理;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名录中的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生态河湖保护与修复、洪泽湖等重点湖泊治理保护奖补;省骨干河道管护奖补及河湖长制建设等。

  (八)水资源节约、管理与保护,用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水生态文明建设(含水系连通项目)、水资源监测等。

  (九)河湖采砂及水行政执法管理。主要用于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洪泽湖、骆马湖、中运河等水域禁采和全省水行政执法。

  (十)根据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年度预算下达的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中型灌区节水改造、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河湖水系连通、水资源节约与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等任务清单确定的建设内容,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统筹投入。

  第八条 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与项目建设和维修养护无关的经营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

  县级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符合相关定额和预算管理规定的范围内,从省以上水利发展资金中按照不超过3%的比例据实列支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审计验收等费用,不足部分从市县资金中列支。省、市本级直接实施的项目可参照上述标准相应在省、市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有关费用。

  水利发展资金不得与省级以上基建投资重复安排,但按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有关规定执行的除外。

  第九条 水利发展资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根据国家、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水利中长期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编制水利发展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十条 省水利厅汇总编制完成的以水利发展资金为主要资金渠道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应商财政厅同意后印发实施。市县水利部门在编制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市县同级财政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水利发展资金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应当保障的政策内容设立任务清单。任务清单主要包括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支出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其中,国家及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等为约束性任务,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可明确资金额度。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依据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等分解下达预算,在优先保证完成中央和省级下达的约束性任务的基础上,允许设区市、县(市)级政府根据本地区情况,统筹安排各支出方向的预算额度。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利部门按照《省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38号)以及财政厅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有关规定,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统筹整合。

  第四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十三条 水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分配,以因素法分配为主。实行项目法分配的,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过渡到因素法分配。加强资金分配与任务清单的衔接匹配,确保资金投入与任务相统一。

  (一)农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耕地面积、灌溉面积、粮食产量、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清单等。

  (二)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采用项目法分配,为列入国家中型灌区节水改造规划中的项目。

  (三)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及生态河道建设规划、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各地疏浚整治综合土方量等。

  (四)农村饮水安全(农村供水)采用因素法分配。省级按照“先建先补、不建不补、奖励先进”的原则,对考核合格的农村饮水安全(农村供水)工程给予适当奖补。

  (五)水土保持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采用项目法分配。其他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水土保持补偿费收缴情况、年度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等。

  (六)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水利工程和水文设施设备维修项目采用项目法分配。水库安全鉴定和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对按照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奖补。其他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工程设施数量、类型、资产价值、年度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等。

  (七)河湖管理与保护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流域性河道和省管湖泊的管控、监测评估、规划编制,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名录中的堤防工程维修采用项目法分配。其他按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河湖面积、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及河湖管理保护成效等。骨干河道管护奖补分配因素法为河道长度、年度工作任务及河湖长制推进成效等。

  (八)水资源节约管理与保护采用因素法或项目法分配。水系连通采用项目法分配。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奖补按《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制度赋分细则》考核结果执行。其他按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实行“以奖代补”。

  (九)河湖采砂及水行政执法管理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年度采砂管理、水域禁采、水行政执法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等。

  第十四条 对采用因素法分配的水利发展资金,由省水利厅根据上述分配因素,结合绩效评价结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与省财政厅会商后确定分配方案。具体分配额度按照目标任务、绩效因素、政策倾斜进行测算切块下达。

  (一)目标任务。以国家、省委、省政府、省水利厅确定的水利发展目标任务为依据,按照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的任务量等情况,选择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

  (二)绩效因素。以相关专项工作考核、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结果为依据,选择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

  (三)政策倾斜。以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水利发展现状、耕地面积、人口数量、水旱灾害、财力水平等为依据,适当向困难地区或重点区域倾斜,选择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

  第十五条 对采用项目法分配的水利发展资金,市县项目由市县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申报,省级项目由省级相关单位申报。省水利厅组织评审后,根据评审意见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与省财政厅会商后确定分配方案。市县水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采取竞争立项等方式、建立健全项目库,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同时,督促项目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

  第五章 执行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省级资金应当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由省水利厅在水利发展资金预算批准后,制定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分配因素和资金分配建议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后,资金直接下达市县财政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水利发展资金,原则上实行资金和任务清单同步下达。

  省级财政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的方式,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省以上水利发展资金预计数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至各有关市县财政部门。

  项目资金可采取定额补助、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先建后补等方式。各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采取预拨部分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尾款的方式,或采取项目资金报账制,具体方式由市县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和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水利发展资金项目,各市县水利部门、财政部门、省级单位在省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内,根据本办法或项目实施管理指导意见要求,提出资金具体分配方案,原则上应当在接到专项资金30日内将项目资金和任务分解下达或落实到位,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及时报送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案。各市县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执行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水利发展资金中所涉及的工程建设类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执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类项目执行《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卡》制度。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 对市县的补助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下达,各市县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和各类项目管理的要求,及时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省直管理单位的补助资金,通过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下达。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实施内容或者调整预算。在项目执行期限内,项目实施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的,由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批复的水利、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变更项目,涉及的项目资金一律收回财政。

  第二十一条 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水利发展资金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投资运营机制;遵循“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原则,坚持建管并重,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水利工程建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根据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市县财政、水利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将项目立项、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投入、资金整合、资金使用和监管、管护机制、项目建成后使用情况以及发挥的成效等纳入绩效管理范围,做好项目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编制、目标执行监控和项目完成后的绩效评价。具体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发布或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水利发展资金预算分配安排、年度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水利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公开透明。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应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的监督。分配、管理、使用水利发展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二十六条 县级水利、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水利发展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发展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44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四部门联合规范信用评级 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