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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8日10:35:56 94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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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水规〔2019〕6号

  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扩大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19年10月22日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诚信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障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发〔2018〕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在建设全过程中的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其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履约考核信用管理,是指江苏省水利厅(以下简称省水利厅)对参加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从业单位在建设全过程中的履行合同情况进行动态记录,实行履约考核信用等级评定、应用等管理。

  第四条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履约考核信用管理,省水利厅基本建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设区市(以下简称市)水利(务)局协助省水利厅开展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工作,其基本建设行业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履约考核信用档案管理

  第五条 信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从业单位和人员基本情况;

  (二)从业单位履约考核记录;

  (三)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表彰记录;

  (四)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失信记录;

  (五)“信用中国”或“信用江苏”等信用管理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第六条 信用档案中的基本情况由从业单位在《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自主填报。从业单位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 省水利厅在从业单位填报或者更新基本情况时,可要求从业单位提交所填报内容的主要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校验。从业单位在《系统》中录入的信息存在虚假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依据《江苏省水利厅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水规〔2014〕3号,以下简称《失信惩戒办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八条 从业单位应当在购买招标文件前建立信用档案。采用直接发包的项目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建立信用档案。

  第九条 参加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平台进行投标报名。

  第十条 招标人在评标前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联合惩戒行为记录,并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及时报省水利厅记入投标人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 各市水利(务)局应当将从业单位参与本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的奖励、处罚等信息,以及从其他有关部门采集的奖励、处罚等信息及时报省水利厅,并记入从业单位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省水利厅每年将履约考核等相关信息记入从业单位信用档案。

  第三章 履约考核信用等次评价

  第十三条 履约考核信用等次分为“优”“良”“中”“差”。以项目的中标合同为考核单元,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等次依据考核评分按照如下标准确定:

  (一)评分在90分及以上的,评为优等次;

  (二)评分在80分及以上,小于90分的,评为良等次;

  (三)评分在60分及以上,小于80分的,评为中等次;

  (四)评分在60分以下的,评为差等次。

  第十四条 履约考核信用等次评价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评分由项目法人评分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评分组成,分值分别为50、50分。其中:省、市两级监管的项目,省、市评分值分别为20、30分;省直管项目由省水利厅或其委托的机构评分,计50分。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组建的项目法人应当在每季度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季度履约考核评分工作,并将评分结果报送工程所在地市水利(务)局;市水利(务)局在10个工作日内考评后汇总上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组建的项目法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评分结果直接报送省水利厅。

  水利工程建设工期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工期进行考核。项目法人应将调整工期及时报省水利厅、市水利(务)局备案。

  第十六条 省水利厅、市水利(务)局对项目法人报送的评分结果应结合该季度开展的各类监督检查、稽察审计等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发现项目法人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应当要求项目法人重新组织考核。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履约考核赋分内部工作规则,赋分结果应经集体决策,并存档备查。具体赋分标准可按照《系统》中的《履约考核参数表》,也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第十八条 履约考核信用等次由省水利厅在《江苏水利网》上定期公示并公布。

  第四章 履约考核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九条 履约考核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D”“E”七个等级。履约考核信用等级评审工作在四个季度履约考核基础上开展,每年度开展一次。

  第二十条 省水利厅组织厅有关部门和单位集体评审履约考核信用等级,并邀请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参加,评审结果在网上公示和公布。履约考核信用等级在从业单位的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一条 履约考核信用等级评定依据:

  (一)从业单位年度四个季度履约考核结果;

  (二)国家和省、市、县(市、区)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稽察、监察、审计等情况;

  (三)经调查核实的社会舆论和群众来信来访情况;

  (四)省水利厅公布的奖惩情况,市政府及以上有关部门涉水事务奖惩情况;

  (五)“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公布情况;

  (六)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履约考核记录5个及以下的,获得3个及以上优为AA级;1个及以上优为A级;无优为B级。

  (二)履约考核记录大于5个小于等于10个的,优的比例100%为AAA级、70%及以上为AA级、40%及以上为A级、40%以下为B级。

  (三)履约考核记录大于10个的,优的比例90%及以上为AAA级、60%及以上为AA级、30%及以上为A级、30%以下为B级。

  根据本条前款,履约考核记录每出现1个中下降1个等级,每出现1个差下降2个等级。无差的最低降到D级,有差的最低降到E级。

  第二十三条 从业单位在履约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评为E级:

  (一)在两个不同项目均出现一次履约考核等次为差的;

  (二)在一个项目出现两次履约考核等次为差的;

  (三)根据《失信惩戒办法》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在履约合同中发生重大、特大质量事故的,或者发生较大、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

  (五)在其他省或者其他行业被公布或者记录为严重失信行为的,或者存在其它被查处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六)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章 信用等级的应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水利厅将履约考核信用等级作为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对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履约考核信用等级作为资格审查、评标阶段对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信用等级分值,在资格审查、评标阶段履约考核信用等级赋分为4分(百分制,下同)。

  (一)履约考核信用等级为AAA级的,赋分值为4分;AA为3.5分;A为3分;B为2.5分;C为2.0分;D为1.5分。

  (二)履约考核信用等级评为E级的从业单位,省水利厅依据《失信惩戒办法》进行失信惩戒处理。

  信用等级赋分值在信用等级公布时同时公布。

  第二十六条 进入本省水利建设市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在本省上一年度无履约考核信用等级的,投标时其信用等级赋分值取上一年度本省履约考核信用等级赋分的平均值,由省水利厅在履约考核信用等级结果公布时明确。

  第二十七条 从业单位在履约考核信用等级评价期内,具备下列情形的,信用等级赋分值可进行调整(同一单位因同一工程同时获得两项及以上荣誉的,仅取其最高赋分值)。

  (一)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水利类)、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水利类),每一个获奖项目赋分值上调0.3分;

  (二)获得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优质工程、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江苏省设区市政府及以上等级水利工程建设(含防汛抢险)表彰的,每一个获奖项目赋分值上调0.2分。

  依照前款,各奖项可根据评选周期确定赋分值上调年限,累计最多不超过3年应用期。赋分值上调累计最多0.5分,最终赋分值不超过4分。

  第二十八条 履约考核信用等级及其赋分值实行动态管理,省水利厅经查验实际履约情况与履约考核信用等次或者等级不符的,省水利厅依据本办法规定予以调整。

  第二十九条 履约考核信用等级及其赋分值结果由省水利厅在《江苏水利网》上进行公示后公布。从业单位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水利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附具项目法人和市水利局签署的意见)。省水利厅收到书面复核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变更决定,并通知从业单位。

  第三十条 履约考核信用等级的应用期为每年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不含当日),至次年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之日止。

  第三十一条 在水利施工招投标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评标阶段对施工单位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赋分值。

  (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赋分值为1分,二级为0.8分,三级为0.5分。

  (二)非本省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信用等级应用期间内,从业单位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失信惩戒办法》规定进行失信行为处罚的,对于一般失信行为,信用等级降一级,直至E级;对于较重失信行为,原信用等级高于D级的降为D级,原信用等级为D级的降为E级;对于严重失信行为信用等级一律降为E级。

  信用修复按照《失信惩戒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等级的要求,承担省重点水利工程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至少在C级及以上。

  未纳入履约考核类型的从业单位可不作此要求,从业单位考核类型由省水利厅在信用等级结果公布时明确。

  第三十四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业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时,按联合体中较低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

  第三十五条 企业资质管理中信用等级按以下规定应用:

  (一)企业资质申报、动态核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或者有实名举报并经调查核实,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在申报资质不予通过或者取消已批准资质的同时,将其信用等级降为D级,情节严重的降至E级。

  (二)企业在上一年度的信用等级评定中为C以下的或近四个季度履约考核等次中有一个以上差等次的,不得申请晋升资质。

  (三)对于拒不配合资质动态核查或专项检查的从业单位,将其信用等级降一级,情节严重的降至D级。

  (四)信用等级为C级以下的从业单位为资质动态核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及以下等级的从业单位,应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资质所有材料报送省水利厅复核,复核结论为资质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仍不合格的,省水利厅将建议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申报评优评奖的项目履约考核等次均在良及以上的,方可进行评优评奖。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七条 信用等级评审过程中,从业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从事违纪违规活动的,一经查实,将其记录在信用档案内,并视其情节轻重进行信用等级降级处理和失信行为公示。

  第三十八条 信用等级评审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严格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参加评审的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23日起施行。《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苏水规〔2017〕1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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