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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8日09:53:14 94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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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

  (桂政发〔2019〕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精神,加快推动我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称经开区)创新提升,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增强对地区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扩大开放、担当实干”工作方针,以提升规模和质量效益为目标,以激发对外经济活力和壮大产业实力为重点,以创新园区管理机制为抓手,以强化资源要素保障为支撑,着力推动开放创新、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实现经开区对外合作水平和经济发展质量的“双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

  二、主要目标 

  全面提升经开区综合经济实力,提高开放发展水平和对区域经济贡献度。到2025年,力争我区各国家级经开区在全国国家级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以下称国家级考核评价)的排名较2019年提升30位以上,评估认定自治区级经开区15家以上,形成经开区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格局,进一步增强对地区产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带动力和支撑力。到2025年,我区各国家级经开区实现以下目标:

  ——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地区生产总值(GDP)年均增长20%以上,占所在设区市GDP的比重达10%以上。

  ——利用外资规模不断扩大。实际利用外资年均增长15%以上,占所在设区市实际利用外资的比重达40%以上。

  ——对外贸易水平持续提升。进出口总额年均增长10%以上,占所在设区市进出口总额的比重达20%以上。

  ——企业数量不断增加、质量不断提高。企业数量年均增长30%以上,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数量较2019年增长50%以上。

  三、推动现代产业集聚发展 

  (一)大力发展优势主导产业。各设区市要科学规划、精心组织,适时调整经开区产业发展定位,编制产业全景图,结合产业特点扎实推进经开区建设,实现经开区产业集聚发展。我区4个国家级经开区产业布局应各有侧重,其中,南宁经开区重点发展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空港保税物流等产业,广西—东盟经开区重点发展食品加工、环保家居等产业,钦州港经开区重点发展绿色石化、装备制造等临港工业和现代物流产业,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重点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等产业。(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着力培育产业集群。加强上下游产业布局规划,推动经开区形成共生互补的产业生态体系。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加快引进先进制造业企业、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关键零部件和中间品制造企业,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承担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鼓励经开区围绕大健康、大数据、大物流和新制造、新材料、新能源领域,开展产业链招商、集群式招商,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对经开区内原有企业引进供应商或合作伙伴在经开区注册经营,被引进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投资产业不涉及禁止和限制类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原有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由自治区和设区市财政各按50%分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投资促进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整合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经开区发展物流、会展、工业设计、科技咨询、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认证、人力资源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和医疗健康、社区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产业创新发展能力。引进国际大健康、大数据、智慧城市、卫星导航等领域的高水平研发平台,引导国内外创新主体在经开区设立国际研发中心。拓展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科技型企业的担保方式等金融服务。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国内外技术转移转化体系,开展技术转移和创新合作。经开区内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转化职务发明成果收益给予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税收政策相关规定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税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整合拓展经开区发展空间。以国家级经开区为主体,整合区位相邻相近、产业关联、功能互补的产业园区,实施统一规划、统一产业布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商务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赋予更大改革自主权 

  (六)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法精简投资项目准入手续,简化审批程序,下放更多自治区级和设区市级经济管理审批权限,实施先建后验管理新模式。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全流程改革,推行容缺审批、告知承诺制等管理方式。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支持经开区与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开放,探索推进在政府职能转变、投资贸易便利化、金融开放创新等方面的一体化发展。(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南宁海关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优化机构职能。允许经开区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调整内设机构、职能、人员等,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优化经开区管理机构设置,结合机构改革逐步加强对区域内经开区的整合规范。允许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经开区发展需要,按规定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化开发建设主体和运营主体管理机制。探索公司化管理模式,逐步将园区开发、建设、运营、招商、服务等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委托给专业公司或专业团队管理。支持有条件的经开区开发建设主体进行资产重组、股权结构调整优化,引入民营资本和外国投资者,开发运营特色产业园等园区,并在准入、投融资、服务便利化等方面给予支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发建设主体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证监局,广西银保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健全完善绩效激励机制。支持经开区创新选人用人机制,经批准可实行聘任制、绩效考核制等,允许实行兼职兼薪、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方式。支持经开区按市场化原则开展招商、企业入驻服务等。允许经开区制定业绩考核办法时,将经济目标任务、科技创新情况、产业发展成效、招商与服务成效等纳入考核激励范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开放型经济的规模和质量 

  (十)认定一批自治区级经开区。鼓励基础设施完善、产业基础较好、开放水平较高的产业园区申报自治区级经开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自治区级经开区升格为国家级经开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商务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创新园区招商方式。大力开展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招商,鼓励园区试行“招商大使”制度,对成功引进产业项目落户的“招商大使”,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按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经开区予以奖励激励,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进行约谈。(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商务厅、投资促进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优化外商投资导向。对符合外资鼓励类产业或经开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不含金融业、类金融业和房地产业)且年实际利用外资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按其年实际到位外资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奖励资金由自治区、设区市财政各按50%分担,同类奖励政策不叠加享受。(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对外贸易质量。统筹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及自治区本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经开区建设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和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先行先试示范基地。鼓励经开区发展境外营销渠道、海外仓。鼓励经开区内企业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和外贸综合服务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对其市场开拓、物流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给予支持。鼓励经开区内外贸企业使用退税贷和关税保证保险。积极引导和鼓励加工贸易向经开区集聚,支持经开区建设标准厂房,开展加工贸易主题招商。支持符合条件的经开区申请设立保税物流园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南宁海关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对内对外合作平台功能 

  (十四)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支持经开区积极参与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依托新通道大力加强国际经贸、国际物流、国际产能合作,在经开区内与沿线国家或地区共同建设国际合作园区、外商投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等特色园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南宁海关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拓展对内开放新空间。推动我区经开区与发达地区经开区共建产业承接园,支持建设项目孵化、人才培养、市场拓展等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作用,推动经开区与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开展边贸产品深加工合作,共同建立跨境产业链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十六)建立综合排名奖惩机制。自治区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经开区给予最高100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首次进入国家级考核评价排名前50名(含)和前100名(含)的国家级经开区分别给予最高800万元人民币和50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年度国家级考核评价排名提升20位以上的国家级经开区给予最高200万元人民币奖励,同时满足此两项激励条件的可叠加享受。对位于国家级考核评价年度排名后10位、位于自治区级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年度排名末位的经开区,进行约谈;对连续3年位于自治区级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年度排名末位的经开区,实行退出机制。(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经开区属地领导责任。将国家级经开区在国家级考核评价年度排名情况纳入所在设区市绩效考评及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评范围。各设区市要建立健全经开区绩效考核体系,并将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指标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商务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要素保障和资源集约使用 

  (十八)完善园区用地保障。优化项目用地审批流程,实现“拿地即开工”。支持经开区开展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等改造,并按规定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积极落实产业用地政策,支持经开区内企业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发展医疗、教育、科研等项目。原划拨土地改造开发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仍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鼓励市、县人民政府通过创新产业用地分类、鼓励土地混合使用、提高产业用地土地利用效率、实行用地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等,满足经开区的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加强经开区存量用地二次开发,促进低效闲置土地的处置利用。鼓励新入区企业和土地使用权权属企业合作,允许对具备土地独立分宗条件的工业物业产权进行分割,用以引进优质项目。除已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外,现有项目开发地下空间作为自用的,其地下空间新增建筑面积可以补缴土地价款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自治区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经开区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经开区的产业链打造、人才引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市、县人民政府对所属经开区整合提升给予相应财政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经开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经开区开发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支持在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试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完善人才政策保障。支持经开区引进急需的各类人才,提供户籍办理、出入境、子女入学、医疗保险、创业投资等方面“一站式”服务。允许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经开区工作。对经开区内企业急需的外国专业人才,按照规定适当放宽申请工作许可的年龄限制。对经开区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按规定给予支持。经开区可根据贡献程度研究制定高端人才奖励激励政策。(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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