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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信用风险不能单靠大数据 金融科技化关键是取长补短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6日10:33:47 119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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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信用风险不能单靠大数据 金融科技化关键是取长补短

    目前我国消费金融获得率偏低,这一块的空档与鸿沟,可由数字科技平台与银行联手来弥补。

  近日,杭州、深圳等地开始的针对“爬虫”等业务环节的监管风暴,让一些游走在法律法规边缘的大数据风控服务商如坐针毡。爬虫负责人或者相关高管被调查,往往缘由涉嫌侵犯隐私、助力现金贷、套路贷的暴力催收。不过,对于业内正规数据服务商来说,倒是“喜迎”一次正本清源的行业整肃。正规数据服务商从来不需要这种助纣为虐的“low活”来谋利,更多凭借自己在线上的优势,通过信贷联营或联合放贷、助贷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合作,在消费金融场景下淘金。据相关统计,不算信用卡在内,这块市场规模在5万亿左右,算上信用卡则有13万亿之巨,可谓广阔天地、大有可为。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的《2019年中国消费金融发展报告》显示,目前我国消费金融获得率偏低,近40%成年人从未获得过消费金融服务。这一块的空档与鸿沟,可由数字科技平台与银行联手来弥补。互联网平台向银行开放某一成熟的商业场景(如腾讯的微粒贷、网商银行的网商贷),借助旗下合法持牌机构,为银行导流助贷、或与银行联合放贷。三四年来,联合放贷对消费金融服务的普及产生了肉眼可见的影响。如果没有联合放贷,普惠金融可能至今还只是纸上谈兵阶段,小微企业的“融资难”情况恐怕比现在处境更难。

  信贷联营也好,联合放贷、导流助贷也罢,本质是互联网数字科技平台向银行开放场景、用户以及技术、数据。数字科技平台借助互联网的技术和数据,来为银行导流;银行则从中建立大数据风控能力,形成“双赢”。但有若干问题需要注意,这也是监管关注的重点。一是导流归导流,其中如果对银行有收益回报承诺,辅以保证金余额形式的隐形担保,需要明令禁止。担保的存在,会诱发银行让出核心风控功能,等于出租银行牌照。一旦担保的安全垫被击穿,最终损失的是银行,互联网平台不可能兜底。二是数字科技平台的数据与风控不能给人留下“黑箱运作”的疑虑,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算法都要能够自证合法、合规与有效。这些恰恰是头部互联网平台引以为傲、赖以为生的看家本领。

  不过,也有观点认为,银行不一定需要借助互联网数字科技提供普惠信贷或拓展消费金融,理由是:大数据并不能改善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与信用水平,不如依靠线下客户经理,即传统人工更靠谱。客户经理可以察言观色,靠数字模型之外的细节与其他线下软信息,来交叉验证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这个观点听起来也不无道理,看客户提交的银行流水,自然不如让客户当面打开手机银行查流水来得更准确。但也没必要将风控的线下与线上对立起来,毕竟人海战术对于人力的要求太高,即便是短期可以聚集到足够的人力,也还需要培训等成本,业务规模的扩大一旦跟不上人力的扩张,最终得不偿失。

  小微贷款走线上还是走线下,二者并不是对立的矛盾关系,而是相当于硬币的两面。对于没有线上足迹的白户客户,自然需要线下人工来配合完善;对于可以依靠线上画像来做出基本判断的客户,人工复核即可,而非一定要从头到尾依赖人工,否则会影响效率。在人工等方面力有不逮的银行可以选择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共同提升服务小微和长尾个人用户的能力。尤其是中小商业银行,与真正有场景、数据和风控能力的互联网数字科技平台合作,可以提升风控这一核心能力。

  总之,防范银行信用风险不能单纯依赖大数据,金融科技化的关键在于取长补短。因此,对技术合作、信息共享、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规则和标准需要尽快建立起来,行为监管要优先于规模监管,明确行业标准、准入门槛、核查机制,让信贷联营中的良币驱逐劣币,更好地服务普惠金融和实体经济。(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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