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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经营者消费领域失信行为将记入信用档案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5日09:30:42 102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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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经营者消费领域失信行为将记入信用档案

    日前,江苏省常州市消保委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出台了《将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提请记入信用档案的操作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征信办法》),成为江苏省首个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出台的地市级操作办法。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请有关部门或者征信机构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这是《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外增添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六项公益职责之一,是消费维权领域信用体系建立健全的重要途径之一。《征信办法》的出台,填补了消费维权领域失信行为的系统性惩戒举措的空缺。

  根据《征信办法》,常州市消保委根据规定的认定标准,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分为三个等次,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一般损害的失信行为,指的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情形,但是未造成较重后果的。

  较重损害的失信行为,指的是一般损害行为造成较重后果或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金额在20000元以上;一般损害行为经消费维权组织调解,经营者应当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且拒不向消费者履行义务的;拒不停止损害行为或者拒绝整改;无故不参加消费维权组织约谈等情形。

  严重损害的失信行为,指的是一般损害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一般损害行为或较重损害行为经消费维权组织多次调解,经营者应当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且拒不向消费者履行义务的;造成30名以上消费者群体投诉,经营者应当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等情形的。

  对于一般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常州市消保委可以采用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督促其停止损害行为并责令其整改。具有较重损害的失信行为的经营者,常州市消保委通过大众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或者征信机构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较重失信信息有效期为1年。

  具有严重损害失信行为的经营者,市消保委提请有关部门或者征信机构,将其记入信用档案黑名单。严重失信信息有效期为3年。(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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