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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钧跃:信用修复的标准化浅析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3日10:23:54 126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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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钧跃:信用修复的标准化浅析

   林钧跃:信用修复的标准化浅析

  一、信用修复的社会需求和政府政策回应

  当前,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四大领域大力推进,每月签署联合奖惩备忘录的各相关部门都能认定并推送数十万条失信黑名单信息。

  以今年6月份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公布的统计数据为例,它们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失信黑名单信息新增了503,149条,涉及失信主体455,534个,其中法人及其他组织217,067个,自然人238,467位。

  由此可见,仍处于建立健全状态的失信惩戒机制已能发挥很强的威力,基本构建出了一个对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政府联合惩戒格局,保持了对各类失信主体的持续高压态势。

  政府的失信联合惩戒举措实施只不过三年,就梯次产生了越来越强的惩戒效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的43份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落地执行,累计让数百万失信被执行人受到了惩罚,失信企业丧失了承接政府工程和服务项目的资格,失信个人丧失了生活便利,产生的震慑作用很大。仅从经济发展角度看,政府联合惩戒制度也会影响地方经济的竞争力和增长率,出现在政府公示黑名单上的企业有倒闭现象,并发生过雇员失业情况。

  很多组织和个人的失信行为是历史积累下来的,对于已具规模的失信群体,如果长时间不能给予其有效的修复信用的机会,是有违公平正义原则的,也可能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当前,各类失信主体要求修复信用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一些地方政府也发声呼吁,业已形成了社会舆论。失信主体要求政府建立信用修复制度,为它们提供信用重塑的路径。

  从社会信用体系欲取得的运行效果看,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的目的不是要把失信主体永久钉在耻辱柱上,而是要替失信受害主体伸张权力和解决问题。对失信主体则是要“治病救人”,更要在社会上震慑各种潜在失信发生的可能性,最终建立起诚实守信的社会和市场。

  今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的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两个文件的精神,回应社会对建立信用修复制度的诉求,试行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尽快形成失信主体退出惩戒措施的制度保障。对此,文件给出了相关政策性和技术性的指导意见。

  由此可见,政府欲将信用修复制度建成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环节,发挥出这项制度对失信群体的警示、教育及示范作用,并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构建诚信社会的技术路径。此前,多地多部门已经有所行动,有若干个地方性信用修复的相关政策建议出现,一些地方和金融机构还做了有限的信用修复尝试。

  二、信用修复及其技术操作

  言归正传,所谓的“信用修复”,是以降低对失信主体的惩罚力度或终止惩罚为目的,对其实施的一套法律救济措施。

  信用修复的原则是,在失信主体对其失信行为有了深刻认识之后,且在规定期限内对失信违规行为造成的后果采取了有效的纠错补救行动。继而在失信主体自愿的条件下,取得专业机构的系统性教育辅导,并得到政府的认可,最终撤销对其的黑名单公示和各项限制措施,消除对其的不良社会影响和负面经济后果。最后,为保证其不再重蹈失信覆辙,做出程序性的事后监督和警示安排。

  在技术上,信用修复的种类包括注释性、异议性和删除性的修复方式。前两种修复方式可归类于俗称的“程序修复”方式;后一种是谓“自主自新修复”方式。

  在覆盖领域上,信用修复不仅包括对失信主体在经济领域失信行为的修复,还包括对其在社会领域失信行为的修复。

  鉴于信用修复操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技术性,还存在着敏感性。因此,信用修复操作需要有相应的政策规章及细则做出规定,更要建立严格的技术操作规范,以避免在操作过程中出现漏洞和腐败。在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信用修复制度的政策条件下,更要确保建立起来的信用修复制度在国内外的声誉和理解。

  在《通知》中,国家发改委对失信主体进行了粗线条的划分,将失信主体划分为三大类,并做出了将其中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人”的培训辅导工作,交由经“优选”的信用服务业试点机构执行。同时,文件也要求完善政府网站系统的配套公示制度。

  鉴于此,政府负有对这项试行试点工作的监督责任,应对这项探索性的信用修复操作提供技术指导。为保证被选参与信用修复工作的信用服务机构保持较高的技术水平和全国一致性的操作程序,以及规范信用中国网站系统公示工作的统一性和程序完整性,运用信用标准化技术支撑该是政府的最佳和最实际选择。尤其是在以《社会信用法》为代表的信用法律尚未建立之前,由信用国家标准形式建立软规则的必要性更为突出。

  三、信用修复技术操作标准化及其作用

  “标准化”的定义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标准化过程包括编制、发布和实施标准。所谓的“信用标准”,《信用标准化指南》(GB/T23792-2009)给出的定义是:“规定从事信用活动应满足的要求,以确保其适用性的标准。”为“信用修复”技术操作编制一套信用国家标准,其标准化工作分类在“专用技术”层,具体包括技术和管理两类标准。

信用标准化总体架构示意

信用标准化总体架构示意

  在技术上,可将信用修复操作程序的起点设在黑名单制度的相应技术操作上,将终点设在需要若干年完成的跟踪复查上。为实现信用修复操作标准化,需要建立和实施一套信用修复类标准。

  在上述起始点定义的区间内,将各项修复操作的工作流程标准化,并给出操作流程排序的逻辑关系。标准化工作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开展,即针对不同类型失信主体的性质进行细化,编制出配套使用的信用管理类标准。由此可见,信用修复操作标准化将提高修复全过程的工作质量,确保作业程序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在内容上,信用修复操作可划分为两大部类,一类是服务于对失信主体实施信用修复操作的信用服务机构的标准,另一类则是服务代表政府公权力执行黑名单公示任务的机构(例如服务于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的标准。

  前一类标准规范的信用修复操作流程大约有十项,主要包括辅导失信主体提出申请、审查失信主体纠错或取得谅解的结果、提交失信主体的当期征信报告、失信主体接受系统性培训、失信主体做出不再重犯的承诺、政府监管对培训及其结果认可并备案、服务机构将信用修复记录记入失信主体的信用档案并上报公示单位、服务机构确认失信主体做公益活动、服务机构或政府监管对进行事后复查、服务机构提交最终的结案报告。

  后一类标准是服务于政府的黑名单公示系统的,主要内容包括黑名单上报及记录、失信主体的失信行为确认、失信主体争议处置、建立信用修复工作的组织保障、受理失信主体的修复申请、分配信用修复任务、监督信用服务机构完成培训任务、确认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训结果并予以备案、汇集失信主体的承诺及其它保证文件、接受信用服务机构提交的失信主体当期征信报告、将信用修复信息并入失信主体的信用档案、撤销失信主体的黑名单公示信息、备案失信主体的事后复查结论、组织实施信用修复标准的宣贯工作等。如有必要,还可以就支撑信用修复工作的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及其运行编制相应的技术标准。

  当然,对于信用标准化工作来说,信用修复是一个新的业务领域。为完成这一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或许还需要编制一、两个属于基础层的指南类信用标准,以解决概念定义和专业术语统一问题。

  在组织层面上,信用修复标准化工作须由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470)统一归口,组织编制一套支撑信用修复操作的国家标准,并为标准的应用提供注释和编写培训教材。

  在此基础上,那些有特殊需求的省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可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细化信用修复国家标准中的某些内容,编制出适合自身情况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另外,截止今年六月,已有48个信用国家标准颁布实施,选择使用一些基础类和通用类信用国家标准,可以补充信用修复标准体系化的不足之处。

  值得注意的是,属于程序修复类的技术操作不见得需要标准化技术支撑,因为各授信机构和征信系统早就针对此类修复的技术操作全过程制定了内部规章,而且行之有效。它们对此类修复程序的标准化需求并不强烈。

  总之,信用标准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技术支撑。为保证《通知》的要求得到高水平的执行,让参与实施信用修复的各方机构做的工作,将信用修复操作标准化十分必要,甚至还有对标准化需求的紧迫性。(作者为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学术委员会主任林钧跃教授)(来源:中国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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