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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是一回事吗?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1日10:09:33 101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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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是一回事吗?

   对于想要逃避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来说,除了司法拘留和拒执罪,还有两种更简便快捷的执行方式:“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但是你知道吗,“失信”和“限高”虽然都是对被执行人的一种惩戒措施,二者却并不完全等同。从法律上来说,二者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制度,有着不同的适用条件。接下来,本文就从“失信”和“限高”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出发,为大家捋顺这两者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一、定义及相关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失信被执行人指的是: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或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或违反限制消费令,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

  限制高消费是指: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对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公民或者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等)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配合媒体曝光、社会监督、举报有奖等措施,在义务未履行前,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的一项执行措施。

  两种措施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7修正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版)两项规定。

  此外,各部门和省市出台了各种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规定和文件。例如,海南省2017年11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联合惩戒体系建设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发改委、最高法等四部门于2018年7月下发《关于落实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民用航空器有关工作的通知》,重庆市2018年8月下发《关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的通知》等等。真可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对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二者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二、相同点

  相同点在于:

  1、本质相同,都是对被执行人的惩罚措施;

  2、均是公开性质,都可以通道报纸媒体等媒体向外发布;

  3、都是因申请方申请,由法院发起的一项法律措施;

  4、救济途径相同。被执行人一旦被列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都可以在及时履行义务后,向法院申请解除。

  三、不同点

  从法律上来看,两者既然是两项不同的法律规定,就必然有其不同之处,具体来说有几下几点:

  1、判断标准不同

  两者的判断标准的不同点在于:被执行人是不是主观上不愿履行义务。

  失信人通常被称为“老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判断标准是: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原则上就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也就是说,虽然这二者都是被执行人没有按时履行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但“失信被执行人”是由于被执行人主观意愿“故意”不履行义务造成,含有违背“道德”的层面;而“限制高消费”既可能是因为被执行人主观意愿上不愿履行义务,也可能是因为其他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履行义务。

  由此可见,倘若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同时主观上并没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恶意,其可能被法院“限制高消费”,却并不满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

  2、产生的法律原因不同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强制执行的结果之一。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有三种,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程序终结;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只能等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再执行;三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且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情形的,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对象及效力不同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对象,一般是被执行人本身。如果被执行人为公司或其他法人组织,失信的效力通常不会波及高管、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等。但“限制高消费”措施面对的群体较广,除被执行人自身外,也可以用在高管、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身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举例:大萝卜有限公司(虚构)负债800万,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某。法院经查发现,大萝卜有限公司运营良好,现金流充足,但逃避债务,不愿偿还欠款。同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存在私自挪用公司财产的行为。于是,法院把大萝卜有限公司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王某某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所以说,“失信”和“限高”并非等同或因果关系,失信≠限高。被限制高消费的人并不一定是失信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也不一定被限制了高消费。

  我们建议,对于被“限制高消费” 的人群,一旦发现其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应当把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样,对于已经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也应及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作者张容丹)(来源:“专注不良资产”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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