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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新规来了!违法违规董监高可移送司法机关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6日09:59:58 97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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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新规来了!违法违规董监高可移送司法机关

   信用评级行业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利益冲突管理有了更详细严厉的约束机制。

  10月10日,为加强信用评级业务自律管理,增强信用评级机构的利益冲突管理约束机制,保障信用评级的独立性、客观性及公正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利益冲突管理规则》(下称“《规则》”)。

  《规则》旨在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保障信用评级的独立性、客观性及公正性。评级虚高、经营利益冲突、缺乏有效的内控制度和合规流程等是国内评级行业多年来被诟病的主要问题。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就因为在为相关发行人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同时,直接向受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收取高额费用,且在有关部门调查工作开展过程中,提供的相关材料存在虚假表述和不实信息,最终致使去年遭到来自证监会和交易商协会的联合严厉处罚,暂停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相关业务一年。

  大公国际的遭罚为评级行业敲响一记警钟,也体现出监管部门对整顿评级行业乱象的重视程度。《规则》的出台,则体现了规范评级行业发展,建立解决经营利益冲突长效机制的政策意图。

  新增多项隔离设置要求 

  《规则》对利益冲突管理约束机制设置得较为细致,从隔离设置、回避安排、禁止性规定、离职审查和轮换、利益冲突管理和自律管理和处分等多方面进行详细规定,北京一评级机构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此前国内信用评级公司缺乏对利益冲突管理内控制度的详细安排和严格落实,若按照《规则》严格执行,国内信用评级公司都要“补上一课”。

  一评级公司高管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在各家评级公司内部都有,但没有《规则》规定得全面细致。《规则》的最大变化,在于新增了对违反利益冲突的自律管理和处分(主要涉及第七章内容),以及对部分原有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尤其是在第二章“隔离设置”中,第六条、第七条均属新增内容,第八条比原有规定更为严格。其他章节则基本重申过去散落在交易商协会出台的相关自律指引和《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文件中的规定,并对个别条款进一步细化。

  在隔离设置方面,《规则》明确,信用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隔离机制,通过完善公司治理、合理设置组织架构、科学划分部门职能、有效隔离评级人员等措施,防范和管理评级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其中,新增第六条规定,“信用评级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关联机构不得影响与信用评级相关的政策、技术及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不得干涉或参与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开展及评级决策”。

  第七条也为新增内容,“信用评级机构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股权比例或投票权等方面不得存在足以影响信用评级独立性的潜在利益冲突情形。信用评级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持有其他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评级机构的出资额或股份”。

  此外,针对第八条明确提出的“信用评级机构人员不得从事与评级业务有利益冲突的业务,不得参与对受评对象的非评级业务”,上述评级公司高管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该条主要针对过去评级公司存在的在为相关发行人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同时,直接向受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行业乱象,此次提出信用评级机构人员不得参与对受评对象的非评级业务,则是对评级业务的独立性提出明确规定。

  “目前国内还有个别评级公司同时存在信用评级业务和卖方研究业务,大部分评级公司都是单独从事评级业务,并通过设置子公司的方式再单独从事咨询、卖方研究等业务,《规则》的推出对评级业务的隔离设置提出更严格要求,不排除个别评级公司会成立子公司剥离卖方研究业务的可能。”上述北京一评级公司人士称。

  为自律检查处分提供更明确的政策依据 

  除了从公司内控合规角度对评级业务设置严格隔离安排外,《规则》在回避安排、禁止性规定、离职审查及轮换、利益冲突管理等章节的要求,主要是将之前散见于各种监管文件中涉及利益冲突方面的规则归陇到一起,个别条款则进一步细化。例如,《规则》第三章“回避安排”中,针对 信用评级机构不得对受评对象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的情形列举,以及评级人员回避情形的列举,与《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几乎一致,这也体现了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在评级制度规范方面的标准趋同。

  第五章“离职审查及轮换”的主要内容延续了现有的制度安排,如要求“评级项目组成员不得连续5年为同一受评对象及其关联机构提供信用评级服务,自期满未逾2年的不得再参与该受评对象及其关联机构的评级活动”等。

  此外,在第六章“利益冲突管理”中则对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管理规定的要求予以细化。《规则》提出,在签订评级委托协议前,信用评级机构应明确告知委托方、受评对象相关的利益冲突管理规定,并应检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相关情形,如存在相关情形且无法消除,不得受托开展该评级项目。

  不过,亦有评级公司人士表示,虽然大部分评级公司都有利益冲突管理的相关制度安排,但在现实中执行得并不严格,《规则》中新增“自律管理与处分”一章节,为协会进行自律处分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政策依据,利于未来加大对评级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合规性和执行力的检查力度。

  《规则》提出, 信用评级机构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利益冲突管理机制及相关制度,或未切实履行利益冲突管理工作职责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交易商协会可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的自律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限期整改后仍无法满足要求的,经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后,可限制、暂停其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或注销其相应业务注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的自律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信用评级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商协会可移交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交易商协会此前公布的《2019年第二季度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业务运行及合规情况通报》显示,部分评级机构在立项评估阶段均缺乏有效的过程管理和合规管控,个别环节未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合规监督流程,不利于评级业务全流程合规监督和管理。下一步,交易商协会和证券业协会将继续加强协同配合,深入贯彻落实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精神,严格查处违规行为,促进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来源: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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