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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08日09:52:35 141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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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社会〔2018〕1147号)要求,进一步支持社会办医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将我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以改革为动力,创新工作思路,发挥部门合力,破除跨部门审批壁垒,简化审批程序,加强行业监管,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制度性成本,营造公平规范的发展环境,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办医积极性,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差异化、多样化就医需求。

  二、基本程序

  开办者自主决策开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申办程序如下:

  (一)工商登记。

  市场监管部门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工商登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

  (二)设置审批。

  卫生健康、蒙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行业准入管理相关规定,对医疗机构进行设置审批(备案管理)。按规定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医疗机构,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卫生健康、蒙中医药管理部门在执业登记前提供准入政策咨询。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实行设置审批、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其他部门履行审批手续时,不以取得卫生健康、蒙中医药管理部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作为前置条件。

  (三)项目备案。

  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如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可不进行备案),并进行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只报送节能声明表,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 年第2 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规范开展社会办医疗机构投资项目备案,凡是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条件和申请材料一律取消。

  (四)执业登记。

  卫生健康、蒙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执业登记,发

  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医疗机构项目实施分类管理,根据其环境影响程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或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联开展。

  (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三、加强部门衔接简化优化项目建设相关审批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重点在项目选址、划拨用地等环节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做好审批事项之间的工作衔接。要加强综合审批服务,降低社会办医的审批成本和政策风险。积极探索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社会办医疗机构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公示,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一)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施分类管理,其中新建、扩建床位500张及以上的医疗机构项目编制报告书,床位20张以上500张以下的上述医疗机构项目编制报告表,床位20张以下的上述医疗机构项目填报登记表。各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环境评价影响评价审批(备案)具体工作。

  (二)简化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30万元以下的医疗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手续。各盟市和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具体工作。

  (三)放宽建设项目区域评估

  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各地可不再对区域内100张床位或地方自行确定床位数以下的具体医疗机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四)优化选址布局

  各级卫生健康、蒙中医药主管部门要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消防等主管部门加强配合,做好选址相关政策信息公开和咨询服务,指导社会力量依据政策规定,深入研究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合理选址布局。鼓励各盟市试点开展依托综合行政审批部门就医疗机构选址合规性提供“一站式”咨询服务;鼓励各地在公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基础上,试点实行多部门“负面清单”形式的医疗机构选址。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制定暂不改作医疗服务相关规划用途的现有房屋设施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要求细则,明确办事流程。

  (五)协调落实划拨用地政策

  社会力量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建设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因尚不能完成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各级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民政、蒙中医药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相关政策。民政部门对除经营场所外的相关资质作初步审查后,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有条件的初审意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将民政部门有条件的初审意见作为参考依据,按法定程序受理划拨用地申请。

  上述有条件的初审意见作申请划拨用地的参考依据使用,不作为最终审批结论。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须具备全部规定条件后再依法完成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由此延长的审批时间不纳入时限考核。

  四、提高审批服务水平

  (一)优化和公开审批流程事项清单

  各盟市发展改革、卫生健康、蒙中医药行政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继续优化本盟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和公开事项清单,督促和指导各旗县依据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程序,压减审批工作日。各地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内容包括:审批事项、流程关系及审批事项的受理部门、法律法规依据、受理条件、审查要求、办理时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各级卫生健康、蒙中医药部门要在办事服务窗口及政务网站公开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并负责汇总和公开国家、自治区、本地区对社会办医的规划预留空间、发展支持政策、审批改革措施、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信息,提供社会办医综合指南服务。其他部门要公开本部门负责审批的事项清单。市场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开关于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工商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办理登记,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信息,提供开放查询。

  (二)加强综合审批服务

  各地要依法依规推行各部门并联审批和一网式审批,充分发挥政务中心的综合行政审批窗口作用和综合协调功能,“一门式”提供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办事、征求意见、政策咨询等服务,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各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做好相关联审批事项间的工作衔接,一项内容经一个部门认定后,其他部门不再将相同内容作为审核条件,避免资料重复提交、审批互为前置、反复跑腿的现象,降低社会办医的审批成本和政策风险。地方能够自行协调解决政策操作障碍的,要不等不靠、尽早解决。

  (三)实施信用承诺制度

  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公开进行信用承诺。推动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服务标准,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建立行业发展和自律机制。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完善信用“红黑名单”制度。鼓励第三方评价机构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专业评估和信用评价。

  五、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审批政策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难点问题,指导本地区、本系统进一步细化操作规定,改进审批工作,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不断总结和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的政策措施,宣传社会办医中涌现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影响,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良好氛围。各级卫生健康、蒙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行业监管,促进社会办医规范健康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蒙中医药管理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对支持社会办医和优化审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区给予宣传和激励。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doc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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